我對這種會傷害別人的精神疾病患者
有著高度的同情
但是卻對法令的規定感覺很莫名其妙
法令的制定覺得這些精神疾病患者犯罪
值得同情,畢竟也許是因病影響而沒有主觀犯意
要求減刑
然後要求強制就醫
到這步驟是沒問題
問題是在於
到底治好沒治好就放出來禍害百姓?
某人犯了某罪要判刑多久
那關的時間是對於犯的罪進行的補償
雖然監獄有矯正的功能
但並不是主要的功能
而精神疾病的強制就醫
不是對於犯的罪進行補償
所以到底要強制就醫多久
怎麼會是法官說的算?
怎麼會是法律說的算?
精神疾病法規定
強制住院期間,不得逾六十日。但經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鑑定有延長之必要,並報經審查會許可者,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每次以六十日為限。
強制住院期間,嚴重病人病情改善而無繼續強制住院必要者,指定精神醫療機構應即為其
辦理出院,並即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強制住院期滿或審查會認無繼續強制住
院之必要者,亦同。
雖然好像弄了個醫師判定的環節
問題是
方向性不對吧
應該是病好了才能出院
或至少確認沒有攻擊性或者侵害性行為可能才能放出院
怎麼會先設定一個上限
認為有必要才要繼續救治?
甚麼叫做有必要?
你有明確定義嗎?
為啥不直接寫主治醫生認定病癒才能離開?
再者對於精神疾病犯人的自主醫療行為有沒有管制?
譬如
吃了藥可以安定精神
那該犯人就有義務必須要定時服藥
與定時回診
如果他不服藥又再度犯罪
請問還能拿他當時精神狀況不佳有精神疾病來脫罪嗎?
就跟酒駕的概念是一樣的
你明知道喝酒開車很容易肇事
但你還是喝了,還是開車了
很多國家的法律就認為這樣的行為如同刻意殺人一樣
那精神疾病的犯人難道不該同樣處理嗎?
這邊我指的是已經有犯罪事實的前科犯
而不是泛指所有精神疾病患者
總之我看不懂這社為安全網是怎麼補的
怎麼看起來補了之後
對於精神疾病犯人的人權保護是越來越好
但對一般民眾的保護則是越來越差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