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
自由時報
2.記者署名:
記者鄭淑婷/桃園報導
3.完整新聞標題:
兒少庇護機構保育員竟是狼 對2少年伸狼爪判12年
4.完整新聞內文:
陳姓男子在桃園市某兒少庇護機構擔任生活輔導暨保育人員,卻對2名受保護的少年伸狼
爪,其中1名人從小學六年級起就遭到多次性騷擾、強制猥褻,受害時間長達2年,桃園地
院合議庭分依6個對未滿14歲之男子犯強制猥褻罪、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性騷擾防治法等
罪,判處陳男有期徒刑部分共應執行12年,拘役部分應執行70日,如易科罰金以每日1000
元折算。
諷刺的是,陳男年少時也曾因家庭因素,被安置在兒少庇護機構,豈料,他長大成人後成
為兒少保護人員,卻對保護少年伸狼爪。
判決指出,2017年到2021年12月間,陳男在兒少庇護機構任職,負責照顧安置少年,輪值
時會與少年同住機構內,2019年9月起到2021年11月間,他多次對2名少年性騷、強制猥褻
,案發地就在機構寢室、浴室內,甚至利用檢查就寢之便,直接將手伸進被褥,強抓少年
下體。
被害少年說,某次在機構內浴室洗澡,陳男也跟他一起洗,無視他的抗拒,直接將他推靠
牆壁,用手抓住自己及他的下體;另名少年則說,他從小6開始遭受陳男騷擾,陳男經常
隔褲抓握他的下體,洗澡、睡覺時也常受到侵害。
陳男偵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並有被害少年證詞等證據,其辯護人主張,陳男成長過程
欠缺家庭關愛,遭到他人偏差對待,因而出現偏差性慾,其犯罪手段相較以殘暴手段傷害
他人來說並非重大,且相關報告顯示陳男本性善良、願捨己為人,加上2名被害少年均願
意原諒,主張對陳男處以最低刑度猶嫌過重;合議庭則認為,陳男年少時確實曾因家庭因
素安置在兒少庇護機構,安置期間表現良好,但考量他身為生活輔導暨保育人員,對2名
少年本有保護及照顧責任,卻罔顧其責、濫用信任,將2人當作發洩性慾工具或客體,辯
護人主張依法減刑並無理由。
審酌陳男職務、侵害程度、犯後態度,以及與2名被害少年達成調解並履行賠償完畢,分
依6個對未滿14歲之男子犯強制猥褻罪、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性騷擾防治法等罪,判處陳
男有期徒刑部分共應執行12年,拘役部分應執行70日,如易科罰金以每日1000元折算。
https://i.imgur.com/WAB03vD.jpg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需放媒體原始連結,不可用轉載媒體連結: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143107
6.備註:
某族群,夠了喔= =
https://i.imgur.com/2h7EhJp.jpg
https://i.imgur.com/zDgI8Qs.jpg
https://i.imgur.com/QRNR39V.jpg
https://i.imgur.com/KQzr1Dz.jpg
https://i.imgur.com/XAoGIYc.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