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刪
我是原po
沒想到這篇爆卦造成這麼大的迴響
人民的監督確實需要,也確實有效!
就在今日,警政署已發出最新函示,宣告前函(警署交字第1110165644號)停止適用。
http://i.imgur.com/JLPGWkN.jpg
感謝立法委員游毓蘭今日邀請交通部及警政署充分「討論」,
http://i.imgur.com/XK76AMs.jpg
也謝謝幫忙分享的相關交通粉專、youtube 頻道,
http://i.imgur.com/dkor4nJ.jpg
http://i.imgur.com/vArdYsM.jpg
以及廣為分享、寄發陳情信的各路鄉民。
並且也要感謝當初提供函文的板橋議員戴瑋姍。
沒有戴議員,這件事不知道何時才會被揭露,行政機關繼續以手遮天。
從這件事來看,交通議題真的不分黨派,也是所有人民的「公民責任」,也再一次的證明行政機關多需要監督!
這件事更突顯出兩件事:
1.當初道交法第7-1條的修訂有多粗暴,根本漏洞百出!
2.行政機關的函文為什麼難以取得,只能透過民代才能看到,民主國家不是應該保持公開透明嗎?尤其像是法律解釋的函文更應該公開,否則根本就是球員兼裁判,無法無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