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好來牙膏」公司資遣月薪14萬經理 二審

作者: Salcea (5457)   2022-12-09 09:34:16
「好來牙膏」公司資遣月薪14萬經理 二審逆轉判復職
聯合報/ 記者陳宏睿/台中即時報導
台中市羅姓男子是生產黑人牙膏(後改名好來牙膏)的好來化工公司的業務,任職29年來
不斷加薪,每月薪資達14萬元,不過2年前公司以組織調整為由,要求羅自請退休,羅不
肯,公司以業務緊縮為由,裁減羅職位,終止契約,羅狀告法院,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二
審認定資遣不合法,判好來需從終止聘僱日起,每月支付12萬元給羅。
判決指出,羅姓男子在1991年起擔任好來化工(下稱好來公司)的業務,任職29年後,升
職到資深業務經歷,每月平均薪資為14萬餘元,負責中區經銷商業務,不過羅指控,好來
從2020年底開始,不斷以組織調整、業務緊縮為由,要求羅自請退休,否則逕行解僱,同
年11月底好來通知羅後,解雇羅。
羅男指控,好來在裁減他的職位後,沒有業務性質變更,經銷商也沒變動,而且解僱當年
的經銷商通路還成長8至10%,中區業務沒有衰退,解僱之後,好來把他的業務交由另名
黃姓資深經理負責,好來終止雙方契約不合法,而且他所在的銷售部門,有十多個,但卻
稱無適當工作可安置,不符常理,因此向法院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要求好來依契約給
付解僱後的薪資。
好來公司辯稱,羅姓男子的業績達成率,在4名資深業務經理敬陪末座,解僱該年雖有達
成業績目標,但中區經銷商業績表現不如預期,而另名接手羅業務的黃姓經理,同為中區
資深業務經理,業績是全通路之冠,在每區僅配置1名資深業務經理考量下,羅負責業務
由黃負責,而羅所屬的客戶發展部之非直營客戶通路,在組織調整下,就有裁撤必要,終
止雙方契約合法有據。
一審時採信好來公司說法,駁回羅男訴請,羅男不服上訴二審,二審認為,好來公司依法
在資遣羅男時,有先善盡安置羅的義務,在沒有適當工作可為安置情況下,才可終止勞動
契約,但全案未見好來有先盡安置的具體作為,因此認定雙方僱傭關係存在,好來需從
2020年11月28日起,每月支付羅12萬元薪資,直至復職日起,支付薪資可從639萬資遣費
中扣除,仍可上訴。
UDN.coM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6825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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