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還我路權!警政署:只要不讓行人 不論

作者: MacBookAir12 (New Mac Water)   2022-12-09 09:44:47
政府不是很會科技執法,
為什麼不在各大主要路口設立科技執法,
只要不讓行人,就直接舉發了。
還要行人檢舉,
要行人綠燈過斑馬線時,拿著手機攝影,
走路拿手機這肯定更危險。
科技執法只會拿來抓超速,真的是很賤洨......
※ 引述《siopp (人蔘阿~)》之銘言:
: 備註請放最後面 違者新聞文章刪除
: 1.媒體來源:
: 自由
: 2.記者署名:
: 〔記者王千豪/台北報導〕
: 3.完整新聞標題:
: 還我路權!警政署:只要不讓行人 不論轉彎或直行都可檢舉
: 4.完整新聞內文:
: 還我路權!一名網友在PTT表示,日前因車輛行經斑馬線不讓行人向警方檢舉,但警方卻
: 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之2規避檢舉人之檢舉,引發輿論批評。對此,國民
: 黨立委游毓蘭8日特邀交通部及警政署來釐清,經討論後,不論轉彎或直行,不暫停讓行
: 人先行通過者,應依第44條第2項處罰,違反者,民眾可檢舉。
: 游毓蘭指出,最近很多民眾向她反映,發現有車輛轉彎時不禮讓行人優先通過,認為對行
: 人安全威脅很大,特別採證向警察機關檢舉,但是警察機關都曲解法令回覆,應以48條第
: 2項「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處新臺幣
: 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處罰,而且民眾不能檢舉。
:
: 游毓蘭昨天特別邀請交通部及警政署來釐清,經過充分討論,結論是不論轉彎或直行,行
: 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應依第44條第2項處罰。違反者
: ,民眾可檢舉。
: 游毓蘭表示,她一直主張道路平權,更強調行人優先,要求交通部及內政部營建署,要普
: 設實體人行道、拆除行人天橋或填平行人地下道,讓行人平面穿越道路、普設行人專用時
: 相,以落實人本交通。
: 游毓蘭提醒所有駕駛人說,當離開方向盤時就是行人,所以每一個人一定要有行人優先觀
: 念,不管直行或轉彎,不論有無行人穿越道,都務必禮讓行人。
: 警政署會後立即將正確的規定行文各警察機關,游毓蘭稱讚,警政署真的很有效率,針對
: 昨天下午的開會,可以馬上行文各單位,讓交通安全可以立即生效。
: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需放媒體原始連結,不可用轉載媒體連結:
: https://news.ltn.com.tw/amp/news/life/breakingnews/4149245
: 6.備註:
: 唉居然是KMT在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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