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是有緊急避難免責嗎?
印象中看過這樣的解釋
如果你今天確實沒錢,再不吃就要餓死,這時偷食物來吃,是為了活下去。為了滿足繼續生存最低限度的違法,是可以符合緊急避難而免責的。
我印象中的例子是,偷東西吃(為了生存)可以免責,但偷錢再去買東西吃就不算。
類似的例子用在空難或礦坑災難時,為了活下去而吃掉死掉的人(毀損屍體罪?),可以免責。
這是法律保障生存下去的基本人性,在生存面前,法律可以妥協。
※ 引述《EVEA (新試劑扶英戰士)》之銘言:
: 餓到受不了!6旬翁偷火龍果充飢 法官「判免刑」原因超暖
: TVBS編輯 李承鍊 報導
: 基隆市一名67歲老翁,今年7月因身上沒錢且肚子餓,到廟裡偷走一顆火龍果充飢,事後
: 被逮並依竊盜罪起訴。基隆地方法院日前判決,法官認為老翁「因生活於人間煉獄中受貧
: 窮苦楚困坑」,並非自己願意偷竊,考量其狀況免除其刑,法官還在判決書寫下千字文勸
: 他「好好改過從善,才是日後不再犯案之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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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考量,老翁67歲且為遊民,謀生不易,加上動機為肚子餓而起盜心,且僅拿其中一顆
: 水果而非整盤竊取,證明老翁並非貪心之輩,信眾供奉水果給神明後,「神明聖賢眾看到
: 眾生之飢餓時,且居無定所之流浪漢已飢餓困頓難奈,基於救難濟急、憐貧恤孤、矜孤拔
: 困、救人之危,而施捨1顆火龍果供被告果腹以維生,其餘尚有6顆水果在盤內完全未動,
: 斯時,神明聖賢眾可以享用其餘6顆水果,陽陰兩相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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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認為,老翁被逮時也對犯行坦承不諱,亦有悔改之意,且一顆火龍果價值總計70元,
: 客觀價值甚低,不具刑法重要性,即便依法酌減其刑仍有過重,因此諭知免除其刑。
: 法官還寫下千字文勸告老翁應該要結交善友,不能因為身上沒錢就任意進入宮廟無償取用
: 供品,否則就是讓努力工作的宮廟人員陷於被人竊盜風險之中,要老翁去思考「身上沒錢
: ,並不是免責或值得同情,而是自己要檢討反省自己,為什麼自己會淪落至此,有無自己
: 可以改進向上之不良宿習應捨棄,好好改過從善,才是日後不再犯案之根本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