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hter ((分身別查了XD))》之銘言:
: 遇到一些爭議或事情,先情,後理,再法
: 這在台灣蠻常看到的,例如台灣的交通
: 但是在西方國家都是先法,後理,再情
: 這是為什麼呢?
抱歉,鬼島的法律也先講情,只是人情少點,常情與潛規則較多。
檢察官起訴與否,要件之外,還有超乎要件的,一般人不容易從法條字面上判斷的常情規則。
比方有人欠錢不還,你執行他,他把錢從帳戶逃掉幾次了,終於有一次剛好有證據符合要件,他來不及逃,也被你執行到,你對他提訴。
檢事官:這東西按照我們的原則,有還完錢就不起訴了耶。
刑法罰行為? 遲來救濟不是救濟? 濫訴喔?
更別提民事案,訴訟前先必行調解,訴訟中法官再搓和解。
賣你人情你要不要賣?
至於理,也不是啥常理,法院認為的才是常理。
只要你把插頭插到大樓公梯、走廊上的插座,即使只是手機,不好意思,竊電。拘役三十日,每日得折一千來抵。
比你可能撞死人的闖紅燈還重個十倍。你要市區飆到90以上才有可能吃這麼重的罰單。
均衡性? 抱歉,去找立委以及推翻掉各類ox庭決議啊。
家事監護以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為判斷!
法條這樣寫,人情常理上基於研究和天性,百分九十判給媽媽,除非媽媽吸毒當妓女或者男方是知名錢權人士。
講啥法理情為佳的,
大概是中了各類狗政府想要利用法律條文擴權的毒說帖的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