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還是想問一下
法官又不管矯正
為啥由法官去判定一個人到底能不能矯正成功呢?
譬如法院上要證明這個人有沒有精神疾病
必然要由相關醫院提出鑑定報告書
因為醫院有相關的能力能夠判斷
也做了一些驗證
所以他們能下這個結論
但非常有趣的是
法官有對犯人做過任何心理評估嗎?
或者
法官本身有相關心理精神專業技能嗎?
如果都沒有
我國法律設計上
怎麼會由一個沒有專業的人來進行一個專業的鑑定呢?
我建議
把法官從現行法條解放出來
法律是相當專業的科目
他們要研究法律已經是很辛苦的事情
勢必沒有時間去通曉其他所有的科目
因此
一些涉及專業的判斷
都應該要回歸第三方專業機構的鑑定結果為準
要說某犯有沒有矯正之可能?
請矯正單位提出具體報告
並且提出矯正可行教案
按表操課
如果該犯再犯
請檢討之前的矯正可行教案哪裡出了問題
為什麼矯正失敗?
一堆廢死常常在講說要留著這些死刑犯來做研究
研究了幾十年了
我也沒看到甚麼重大的突破
甚至有沒有積極性進展我都懷疑
既然要研究
麻煩請以科學方式進行
用這樣的模式慢慢除錯
摸索出一套相對可行的矯正方案出來
否則法官判決有矯正之可能
結果送去監獄
我們監獄根本失能
越關越大尾
那你們到底是在研究三小啦?
好處是
以後法官不用下這個判斷
也不要罵法官恐龍了
壞處是
法官心證權力限縮
有些習慣當上帝的法官可能很不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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