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不解雇清潔阿姨了!博客來遭炎上認溝通

作者: turbomons (Τ/taʊ/)   2022-12-24 11:30:16
好奇這樣子搞法沒有觸法之嫌嗎?
查了一下
此案根本不是業者輕描淡寫可以唬弄過去
https://reurl.cc/oZAz7q
雇主與勞工簽訂承攬契約規避勞基法的適用可以嗎?|法務長專欄
雇主若圖規避勞動基準法的適用,而與員工簽訂「承攬契約」,是否真能達其效果?首要
區辨承攬契約與勞動基準法所規定的勞動契約,二者有何不同?因此,當事人間所存在的
實質法律關係,不能僅以表面上契約名稱為何定之,仍須探究契約的真正目的。
文/蘇宏文律師(一零四資訊科技(股)法務長)
雇主若圖規避勞動基準法的適用,而與員工簽訂「承攬契約」,是否真能達其效果?
首要區辨的是,承攬契約與勞動基準法所規定的勞動契約,二者有何不同?
1. 承攬契約:
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民法第
490條第1項規定參照)。
2. 勞動契約:
當事人約定,一方在從屬於他方之關係下,提供其職業上的勞動力,而由他方給付報酬之
契約。學理上認勞動契約當事人一方之勞工,具有以下四項特徵:
(一)人格從屬性,即勞工在雇主企業組織內,服從雇主權威,並有接受懲戒或制裁之義務

(二)親自履行,不得使用代理人。
(三)經濟上從屬性,即勞工並不是為自己之營業勞動而是從屬於他人,為該他人之目的而
勞動。
(四)納入雇方生產組織體系,並與同僚間居於分工合作狀態。判斷是否為勞動契約的重要
特徵,即在於此「從屬性」關係之有無。
因此,當事人間所存在的實質法律關係,不能僅以表面上契約名稱為何定之,仍須探究契
約的真正目的。勞動契約下的勞工是從屬於雇主,依雇主指示而勞動,不負擔經營風險,
勞工是否由勞動中產出工作成果,不影響勞工向雇主請求給付工資的權利。反之,承攬契
約下的承攬人,則需完成約定的工作,始得依其成果向定作人請求給付報酬,至於承攬人
的工作是否完成,成本是否超支等營業風險,概由承攬人自行承擔,因其是為自己之計算
而從事工作。
以下舉一則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勞上字第57號民事判決個案供參考:
本件被上訴人工作時間及內容受上訴人支配,不能自由支配自己時間,上訴人按月給付被
上訴人2萬5千元,並有薪資明細表可稽,且被上訴人承總務科之命辦理業務,提供勞務過
程需遵從上訴人學校指示,非經上訴人學校同意不得使用代理人,而被上訴人如有遲到或
早退、工作未達要求、未遵從學校人員指(勸)導情事,上訴人學校得實施懲戒權予以口
頭勸導,並於勸導未改善後解除契約,復參酌上訴人先前與訴外人甘園金屬工程有限公司
所訂之委外勞務採購案契約,核與本件被上訴人之工作內容須受上訴人支配,而具有從屬
性之關係者不同,有該契約可稽,足徵被上訴人係依賴對上訴人提供勞務獲致工資以求生
存,只要被上訴人依據契約確實提供勞務,上訴人即有給付報酬之義務,而上訴人亦依勞
基法規定給付被上訴人資遺費並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被上訴人,本件探求兩造立約之
真意,堪認被上訴人主張兩造為僱傭契約關係,洵屬有據。
上訴人所辯當時按照委外勞務採購案、投標須知、說明書、政府採購法的規定辦理,且已
記載不適用勞基法規定,故本件應排除該勞基法之適用云云,顯係以勞務採購等迂迴、脫
法作為,規避有關勞基法之適用,已有違強制規定而依法應為無效,上訴人此部分所辯,
自不能為其有利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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