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鄭家純提告周刊敗訴!挨酸 法院認證小三

作者: bUnUd (小屁孩)   2022-12-28 16:55:13
鄭家純提告周刊敗訴! 挨酸「法院認證小三」,她1611字長文痛訴: 我沒有人權
https://www.storm.mg/lifestyle/4675994
瘋傳媒 / 邱苡瑄
https://i.imgur.com/VqHDrVU.jpg
雞排妹鄭家純去年遭週刊爆料當小三,被拍到和一名已有女友的「保時捷男」一起進入飯店
,事後男生聲明自己和正宮A女是「開放式關係」,鄭家純向周刊提告,求償精神慰撫60
萬元,今(28)日判決結果出爐, 鄭家純敗訴。
鄭家純去年被《鏡週刊》拍到和一名開保時捷的男子進入飯店,且互動親密,她還親暱地
捏男方屁股,據傳男方當時已有論及婚嫁的女友,讓鄭家純陷入「小三爭議」。事後男方
發表聲明,宣稱自己和正宮是「開放式關係」,據傳是男方正宮的A女也發聲「從來都沒
有所謂的小三跟正宮,我是王先生未婚妻的部分也並非事實」並向鄭家純道歉,「對於讓
鄭小姐受社會大眾攻擊的部分,我願意向鄭小姐鄭重道歉」。
鄭家純認為周刊報導不實,提告求償60萬元,11月出庭時還當場爆哭,而法院判決結果今
日出爐,宣判鄭家純敗訴,週刊免賠。
另外,《鏡周刊》也向鄭家純以「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提告,因鄭家純在個人臉書及
IG使用周刊拍攝的照片,要粉絲猜猜面膜品牌,並標記面膜廠商,周刊指控此舉為商業用
途,求償10萬元,此案一審判賠1萬5000元。
有網友在PTT發文討論此案,寫道「1個新聞,2個敗訴,3個法院認證(捏屁股,當小三,
盜圖)」,許多人在底下回覆,「被法院認證真的很好笑」、「替保時捷男感到慶幸」、
「小心留言」。
鄭家純稍早也在個人臉書發文,痛訴「在鏡週刊眼中,我沒有人權」,長文指控週刊在她
澄清時,並沒有做出平衡報導,雖然在法院上被判敗訴,但她透露目前還沒有收到判決書
,寫下「不知道法官的說明為何,但我會繼續努力。」
https://www.facebook.com/ili.cheng/posts/697455598418449
鄭家純臉書全文:
『在鏡週刊眼中,我沒有人權。』
2021年7月14日,鏡週刊刊登一則關於我的獨家報導。他們聲稱接獲A女爆料,派出狗仔偷
拍,封面故事標題寫著【新歡已有未婚妻】,暗示我介入他人戀情,成為第三者。
副標題的那些「保時捷男變雞排妹「老公」/未婚妻心碎揭三角關係」, 全是子虛烏有的
指控。
更惡劣的是,當爆料者A女澄清整件事不是事實時,各家媒體都有報導,就只有鏡週刊視
若無睹,完全不做平衡報導。
那段時間裡,這個烏龍爆料,負面影射我介入他人感情,讓許多人認定我介入他人感情,
導致我遭受許多網友惡意攻擊。
被告的60幾位網友,目前有一半以上都說,當時是看了鏡週刊的報導,所以覺得我很可惡
,才對我言語侮辱。
而這部份,搞出烏龍爆料又不願意做平衡報導的鏡週刊,認為上萬則的留言攻擊是民眾個
人行為,跟他們完全無關。
媒體是第四權,從18世紀以來,就被認為是三權分立之外,另一個可以監督政府施政,揭
發社會制度的黑暗面,為公民發聲的武器。
媒體第四權具有「新聞自由」與「言論自由」的功能,它是防範權力濫用的另一道屏障。
新聞自由可以限制政治人物濫權,並指出弊端,是監督權力,並追求正義的自由。
言論自由,則保障新聞媒體不受權力控制,可以暢所欲言,促進社會的改善與進步。
回到新聞媒體的第四權來看,鏡週刊接獲爆料不查證,誣指我介入他人感情的新聞,派狗
仔偷拍我的非公開私人生活,這件事到底符合了什麼社會公益性?
當有網友在IG問我當天穿的衣服是什麼牌子,而我轉貼鏡週刊的偷拍照,回覆品牌並順便
說到,畫面中的禮盒內裝的是面膜。
也許是因為在報導出刊當天,爆料人A女向我道歉,讓媒體主管感到不滿,想方設法繼續
修理我。
我在IG限動回覆網友的那幾則,鏡週刊告我「侵犯狗仔的著作權」。
在訴訟書狀中,鏡週刊律師對於狗仔著作權的主張是:「精心設計的偷拍手法獲得的原始
創作」、「且若鄭小姐與王先生日後開花結果,這張照片更具商業價值」。
我分享那個面膜,只因為它很好用,沒跟廠商合作業配,也沒從那張照片獲取任何利益。
我為了維護個人的名聲與權益,選擇這個事件提告。因為我想透過這個案子,去探索一個
問題:媒體第四權的權利界線,到底在哪裡?
媒體第四權監督政府,揭發社會黑暗,目的是協助維護社會運作,並讓世界更和諧進步。
就這次的事件,我跟朋友私下在旅館聚會,到診所看診,是個人的私密行為。請問有何公
益價值?把這兩件事公諸於世,對社會有什麼幫助?我雖然因為網路聲量,被認為是名人
,但我不是政治人物,沒有權力,私底下的行為既不犯法,也沒導致公眾的利益損失。
鏡週刊從何認定這些事符合公眾利益?
根據鏡週刊委任律師在法庭上的辯詞,他們認為因為我是名人,且曾在社群媒體討論感情
態度,以此認定我對於隱私權的保護,應該要「有所退讓」。
鏡週刊認為,我的隱私在新聞自由的大纛下,就必須「不該抱持隱私權之期待」,辯稱說
我的婚姻計畫、感情生活,為大眾所關心,所以他們可以毫無限制的跟拍與報導,而接獲
爆料後的事實查核不重要,做出平衡報導的責任也不在乎,因為在他們眼中,我沒有人權

過去十年,(原壹週刊)現為鏡週刊的原版人馬,對我做出透過聳動標題、擅自猜測、惡
意影射、缺乏查證的新聞暴力與凌虐,要細數實在太多了,過去我沒有能力抗衡,只能任
他們宰割。
媒體,為了追求點擊率,常常把人貼上標籤。名人自是難免,但許多出現在社會新聞的小
人物,更沒能力替自己辯解。
常常新聞出來,就決定了他們的社會觀感,如有錯誤,事後都沒機會被平衡報導,無法還
他們清白,讓他們背上一輩子惡名。
現在的我有能力選擇打這場官司,是為了一個信念。
我相信媒體第四權,是追求社會公理正義的重要存在。
但正因為它是相較政府權力之外的另一個權力,在道德要求上應該要更嚴謹,對人權的侵
犯要更慎重,也更應該自制。
透過提告的動作,我希望能將整件事聚焦到媒體界線之上。
訴訟的過程雖然很痛苦,也想給小時候的自己一個安慰。
有次我跟弟弟去餐廳吃飯,還用相機、手機拍攝我當時還未成年的弟弟的臉,我為了保護
弟弟,搶下狗仔的手機,接著他們出動了3台車,一共9個狗仔把我圍住。
後來我只能哭著報警,我和狗仔被安排坐在在警車後座的時候,狗仔還是持續拍我,到了
警局也沒停過持續錄影,怕被扣押證物所以趕快翻拍螢幕畫面,隔天再帶風向說我報警是
浪費社會資源。
當時的我告訴自己,哭可以但沒有用,一定要變得更強壯,這樣未來的有一天,就不是只
能哭。
告鏡週刊的訴訟,在今天被宣判駁回,目前還沒有收到判決書,不知道法官的說明為何,
但我會繼續努力。
https://i.imgur.com/GWHjeS8.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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