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陣子聽了好多人都在喊偵查不公開
依據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
第 5 條 應遵循偵查不公開原則之人員,指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
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
第 8 條 案件在偵查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經審酌公共利益之維護或合法權益
之保護,認有必要時,偵查機關或偵查輔助機關得適度公開或揭露偵查程序
或偵查內容。但其他法律有不得公開或揭露資訊之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對於國家安全、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重大災難或其他社會矚目案件,
有適度公開說明之必要。
真不知到那些喊「偵查不公開」的人在想什麼?
還是以為八卦的鄉民都文盲是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