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中時
2.記者署名:李文正
3.完整新聞標題:
律師當庭變被告! 全國律師聯合會力挺他 士檢回應了
4.完整新聞內文:
士林地檢署蔡姓檢察官在偵查庭中,當庭將辯護律師轉列被告,全國律師聯合會發出聲明
力挺陳姓律師,士林地檢署表示,日前已進行內部調查,由所屬主任調卷同時也調開庭光
碟,此刻正調查處理中。
全國律師聯合會聲明如下:
1.按《聯合國關於律師角色之基本原則》第16條:「各國政府應確保律師(a)能夠履行其
所有職責而不受到恫嚇、妨礙或不適當的干涉;(b)能夠在國內以及國外旅行並自由地同
其委託人進行磋商;(c)不會由於其按照公認的專業職責、準則和道德規範所採取的任何
行動而受到或者被威脅會受到起訴或行政、經濟或其他制裁。」明確揭示各國政府應確保
律師執行職務不受恫嚇、妨礙或不適當的干涉之獨立性,亦不會由於其按照公認的專業職
責、準則和道德規範所採取的任何行動而受到或者被威脅會受到起訴或行政、經濟或其他
制裁。
2.次按司法院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7號判決:「提供法律專業協助之辯護人,既有權於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受訊問時在場聽聞並表示意見,自有權就聽聞所得進行記憶、理解與分
析等思維活動,而當場自行筆記,乃屬其記憶與思維活動之輔助行為,與其在場並陳述意
見密不可分」等旨,是辯護人之筆記權應屬憲法公平審判原則下之正當法律程序之一環,
係屬律師基於專業職責所得採取之合法行動,要無疑義。告訴代理人與辯護人雖身分有別
,惟依刑事訴訟法第236條之1第一項規定:「告訴,得委任代理人行之」,可知被害人亦
有委任律師作為告訴代理人以求受實質有效協助之權利,包含提供法律專業建議及協助、
蒐集訴追證據、撰寫告訴書狀、在庭陪同並表示意見、促成兩造和解以消弭紛爭等有利於
告訴人之事項。衡諸前開聯合國所揭示之基本原則及憲法法庭判決意旨,律師於擔任告訴
代理人時既有權在場聽聞,則自有權就其聽聞之內容進行筆記,並就其聽聞所得進行記憶
、理解與分析等思維活動。故律師擔任告訴代理人於開庭時聽聞內容抄錄札記,核屬律師
執行職務之正當範圍,且亦為律師基於專業職責當然得以採取之合法行動,為維護本會會
員執行職務之正當權利,本會予以肯定及支持。
3.倘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果以律師於執行職務時之筆記行為,即將律師當庭轉列為
被告,已屬針對律師基於專業職責所得採取之合法行動進行不當訴追之情形,係為妨礙律
師執行職務及不當限制律師合法權限之行為,嚴重違反上揭國際規範及憲法法庭判決之意
旨。
4.維護律師使命及獨立性係維繫民主法治的基石之一,律師得以不受干涉獨立執業,人民
受律師協助權利方得以充分落實。而從本事件中檢察官以「轉列被告」或「查扣律師筆記
」之方式恫嚇律師,妨礙律師執行職務,顯然欠缺對於律師合法執行職務足夠認識,未予
律師執行職務適當之尊重。本會除對該檢察官之粗暴行為予以嚴正譴責外,更期盼法務部
應強化檢察官對於律師合法執行職務範圍之認識及理解,修訂「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
件應行注意事項」,以免再有不當侵害律師執業權利之無謂爭議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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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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