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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媒體來源:
2.記者署名:
聯合報/ 記者王宏舜/台北即時報導
3.完整新聞標題:
他撞死突然換車道騎士遭起訴 法官認定反應時間不到1秒判無罪
4.完整新聞內文:
林姓男子駕車行經新北市新店區安一路時,前方的機車騎士往內側車道偏移,兩車擦撞,
騎士倒地、顱內出血,送醫2天不治。新北地檢署指林姓駕駛超速釀禍,依過失致死罪起
訴,一審認為被害人雖不幸,但林自發現騎士駛入內側車道時已無反應時間,判無罪。台
灣高等法院認定林的反應時間不到1秒,根本猝不及防,駁回檢方上訴。
因林姓駕駛一、二審皆無罪,依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幾可確定無罪。
2019年11月27日上午9點多,林姓夫妻開著轎車由南往北、沿新北市新店區安一路內側車
道行駛,但右前方的一台機車卻偏向內側車道。檢察官起訴指出,騎士雖未顯示方向燈或
作出手勢動作,但林應可預見機車要變換車道至內側,但他卻疏未注意,貿然以時速40至
50公里貿然超速行駛,以致發生擦撞。騎士因人車倒地,頭部外傷併顱內出血,雖經送耕
莘醫院急救,仍於29日下午死亡。
林姓駕駛表示,騎士變換車道沒有打方向燈,一直到碰撞發生時,他才知道騎士在他車子
右側,他無從注意,且騎士任意切入他行駛的內側車道,侵犯他的路權。對於被控超速,
他認為與車禍沒有關係,因為無論他有無超速,都無法防範和騎士發生碰撞。
因新北地院判林無罪,檢察官上訴,指案發路段行車速度限速30公里,路段因道路施工有
一整排水泥紐澤西護欄阻隔無法通行,林應該減速、作隨時停車準備,如果他放緩速度,
則可以立即煞車。
檢方主張,林在肇事前在車內聽到妻子尖叫,即應可預見機車變換車道而開始反應,此時
距離碰撞點雖僅有14公尺,然若林因道路施工而減速至30公里以下,可以避免悲劇。
高院依據新北市警新店分局車輛勘察報告、逢甲大學車輛行車事故鑑定研究中心鑑定報告
等證據資料,並當庭勘驗車禍路段的監視影像,認為林姓駕駛沒有足夠的反應時間可以避
禍,被害人在轉換車道時,未留給後方直行來車足夠反應時間。高院指出,林得以反應的
時間不到1秒,不足一般駕駛人反應認知危險所需反應時間1.25秒,林無論有無減速,都
沒有足夠距離可以避免車禍發生,檢方倒果為因、上訴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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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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