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i7915566 (小傻瓜)》之銘言:
: 小時候大人都說絕對不可以犯法
: 後來發現法律只是一種成本
: 只要能付出成本 犯法也沒關係
: 店家說個小謊 誤導客戶 沒上法院就沒事
: 傾倒整車事業廢棄物 被抓到才罰幾千塊 抓到也沒什麼
: 綁架殺人 詐騙 錢有藏起來 被關幾年也划算
: 這些做壞事的人都知道犯法 卻依然做壞事
: 有法律=沒有法律 對嗎?
: 有沒有八卦?
差不多是這樣沒錯。
但很多落後國家會搞懲罰性的賠償和刑期。
像是三振出局條款,或是嚇死人的民事賠款。
三振出局條款就是你犯三次重罪,那第三次直接判你終身監禁,再也別想出來了。
就不會有什麼殺人判十年,假釋出獄然後又殺,
關來關去加起來殺一堆人,平均每殺一人才關個四五年的可悲狀況。
懲罰性賠償就是判賠金額遠超過你造成的損害。
像是偷排污水污染農田,那就賠錢賠到你工廠關門,負責人破產。
這些作法是有爭議的,前者侵害人權,後者違反比例原則。
所以在講民主人權的台灣是不會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