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有一個地方很謎
那就是「婚前」
為什麼要「婚前」呢
因為婚前財產不在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內
也就是說離婚後男方拿不回來
不過只有這樣還是可以做一點補救
那就是不要繳貸款就好了
剩下的錢讓她自己出
不出大不了信用破產
至於有人可能會說簽一個附條件的
離婚就拿回來
抱歉 不可能簽 就算簽了也違反公序良俗無效
不過嬯還不是最誇張的
對岸的女森基本上都是要求「全款買房登記在女方名下」
連貸款都不能有
就說兩岸同文同種你不信
人家發票最多也才一千萬
結個婚現賺兩千萬
這麼不要臉的破事也只有兩岸敢要求了
嘻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