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律師說「依目前法院實務通說見解,未經合法授權而改作他人著作,該改作完成的
著作,無著作權」這點,最高法院是這麼說的:
106年度台上字第290號民事判決:「按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固專有將其
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之權利,惟就該衍生著作,係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對原著作之
著作權不生影響。此觀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二十八條前段、第六條等規定即明。且特
定之表達能否享有著作權,係以其有無智慧之投入為依據,而非以有無獲得授權為判
斷。是就他人著作改作之衍生著作,不問是否取得授權,均於著作完成時享有獨立之
著作權。至於其利用他人著作,是否構成侵害著作權而負侵害他人著作權之責,要屬
別一問題,與其享有著作權者無關。」
所以未經他人同意而改作他人著作,該改作完成的著作也是有著作權的,不同見解給
大家參考。
ps:這個判決是民事判決,但也有其他法院的刑事判決引用了這個民事判決,可見也
有刑事庭的法官認同這個民事判決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