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打去警察檢舉違停,警察罵我髒話

作者: kaky (菩提本無樹明鏡亦非台)   2023-01-13 02:33:34
※ 引述《kbt2720 (master)》之銘言:
: 標題: [問卦] 打去警察檢舉違停,警察罵我髒話
: 時間: Fri Jan 13 00:14:25 2023
:
: 如題
:
: 我稍早前晚上11點打去警察局要檢舉違停
:
: 警察後來有到可是沒開單…
:
: 我打去問他們為何不開單而已,他們一直跳針:阿還在嗎?阿還在嗎?
:
: 我就問他們為何不對違停車輛開單,他居然罵我髒話,還問我要不要ㄨㄢ ㄍㄟ (台語
他問你還在嘛?
你不回他還在就好,幹嘛跳針問他為什麼麼不開單?
如果要檢舉未開單你可能要拍到他們跟車子同時在的情況
不然警察說他們來車子不在,可能是他們走後車子又停回來
舉證責任應該會是在檢舉人....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29&flno=12
第 12 條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
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
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
五、駕駛汽車因上、下客、貨,致有本條例第五十五條之情形,
惟尚無妨礙其他人、車通行。
六、深夜時段(零至六時)停車,有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情形。
但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或停車顯有妨礙消防安全之虞,
或妨礙其他人車通行經人檢舉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情形,有客觀事實足認無法當場執行勸導程序時,得免予勸導。
前五項規定,於舉發本條例第七條之一民眾檢舉案件時,準用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12
第 55 條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
二、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時停車。
三、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
四、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或併排臨時停車。
五、在道路交通標誌前臨時停車,遮蔽標誌。
接送未滿七歲之兒童、行動不便之人上、下車者,臨時停車不受三分鐘之限制。
第 56 條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二、在設有彎道、險坡、狹路標誌之路段、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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