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個今天又有張錫銘的新聞
看了一下他當時被判刑
維基是這樣寫啦
張錫銘因持槍殺人2007年一審被判無期徒刑確定入監執行,擄人勒贖部分二審因「姑念其
未凌虐、施暴於各被害人,足見其人性尚未泯絕」判處無期徒刑,但中華民國最高法院認
為張錫銘前後要求的贖金超過四十億新台幣且有洗錢行為,遂又發回更審。最後於2008年
因連續擄人勒贖、連續強盜擄人勒贖部分判處張錫銘2個無期徒刑,連續擅自持有自動步槍
部分判處有期徒刑20年,再加上毀損公物、出借步槍、殺人未遂、偽造文書等案件,總共
被判處3個無期徒刑以及合計55年6個月的有期徒刑,合併執行無期徒刑、併科罰金800萬元
定讞
看起來他是沒有殺掉被害人
但還是被判了三個無期徒刑+55年
如果以近幾年的法律判決
低於無期徒刑的機會大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