呃
妓女會以前被當成歧視
不就是因為這個工作的特性
諸如
不符合當時風俗道德
高風險低報酬
甚至可能牽扯到人身買賣之類的嗎?
那現在性交易在台灣合法化
只是沒有設立所謂的指定場所
事實上很多人都在賣身
也很多人都在買春
那妓女這個詞
目前還帶有侮辱意味嗎?
要如何解釋這個詞的侮辱性質呢?
我就純粹好奇想知道大家的看法而已
※ 引述《bUnUd (妖尼姑!!妖尼姑!)》之銘言
: 為配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修正不合時宜用語,
: 行政院會通過法務部擬具的「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9條之1修正草案,主要
: 是將影響女性尊嚴的「妓女戶」一詞改為「性交易場所」
: 法務部指出,「中華民國刑法」第231條之罪於民國88年3月30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對於修
: 正前原已依法登記許可的性工作經營者,不適用之。
: 使用「妓女戶」之用詞影響女性尊嚴
: 博恩《妓女論》 女權團體睡著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