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
自由時報
2.記者署名:
余瑞仁
3.完整新聞標題:
女老師拒盤查遭中壢警「大外割」上銬!判決出爐
4.完整新聞內文:
非洲鼓女老師詹慧玲2021年4月22日遭中壢警分局興國派出所葉姓警員濫權盤查案,葉員一
度獲不起訴,詹女聲請再議經高檢署發回桃園地檢署續查後逆轉,檢方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
之機會妨害自由罪嫌將葉員起訴。桃園地院審理後,昨將葉員依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
強制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又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剝
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刑6月。可上訴。
桃園地院指出,對於葉員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6月徒刑部分未諭知易科罰金,是因刑法302
條經刑法134條公務員身分犯此罪加重後,其最重本刑已逾5年,不符合刑法41條易科罰金的
要件,因此此部分若判決定讞,葉員將得入獄服刑,不能易科罰金。
詹慧玲獲悉判決後,昨天深夜在個人臉書發文感謝法官伸張正義,以及訴訟之路上相伴、相
挺、支持的所有朋友。
桃園地院判決理由指出,經法官當庭勘驗葉員值勤時密錄器畫面及路口監視器畫面,詹女當
時獨自行走在公共道路外側,外表整潔、神色正常,並無濫用毒品後精神異常、泥醉或其他
生命、身體將發生具體危害之跡象,亦沒有公然攜帶違禁物、武器、易燃物、爆裂物或顯為
贓物之物品或有其他參與犯罪或即將犯罪之徵兆,更無與有上述行為、徵兆之第3人有互動
關係,且詹女也非由犯罪現場步行而出,而葉員攔檢詹女時,詹女除質疑葉員盤查的法律依
據,並無攻擊、衝撞警察或加速逃逸之行為,難認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任一款而
發動查證要件。
判決指出,但葉員當時仍以身體阻擋詹女離去,並要求她等待支援警力到場並到派出所查驗
身分,行為已構成以強暴方式妨害詹女行動自由權利;葉員對詹女違法攔檢,已先行觸犯強
制罪,自非「依法執行職務」,在此脈絡發展下,詹女於行動自由權利遭到不法侵害時,對
葉員的違法行為評論:「真的很蠢」、「你做的事情違反你的工作」等語,自屬於捍衛自己
權利並合理評論公務員違法行為之言論,並非意在貶損葉員,其言論並無構成刑法第140條
妨害公務罪之虞,葉員自無從以現行犯逮捕權力,是以葉員將詹女壓制在地進而逮捕上銬,
帶返興國派出所,均難認係合法執行職務之行為,無從阻卻其犯罪之故意及違法性。
法官審酌詹身為警員,本應端正行止、奉公守法,並避免使用不法強制力於無辜人民,竟不
思克盡保障人民權利之職責,於值勤時假借職務上機會,對於行止正常的路人,以身體阻擋
去處的強暴方式施以違法盤查,而妨害詹女行使其行動自由權利;更有甚者,葉員違法攔阻
盤查詹女在先,卻藉口對方妨害公務而加以違法逮捕,剝奪行動自由並造成詹女身體受傷,
除造成詹女損失外,並嚴重影響人民對警察之信賴,損害警察形象,所為誠屬不該,且葉員
犯後未能表達悔意,無法取得告訴人之諒解或賠償損失,犯後態度難謂良好等情,但衡葉員
並無刑案前科,堪認素行並非不佳,因此分2罪論處4月及6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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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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