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民著訴字第1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設置於高雄市前金區中華三路一二五號診所外騎樓含有附表所示照片之廣告看板
移除。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伍拾伍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陸
拾伍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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