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曹興誠控她惡意誹謗 徐巧芯點1關鍵回嗆

作者: a0580531 (ryuuuu)   2023-02-03 14:03:25
1.媒體來源:
ETtoday新聞雲
2.記者署名:
李密
3.完整新聞標題:
曹興誠控她惡意誹謗 徐巧芯點1關鍵回嗆:有種直接告啦!
4.完整新聞內文:
聯電創辦人曹興誠去年宣布要捐出30億來加強台灣國防,提出放棄新加坡國籍、回復中華
民國國籍一事。曹興誠2日晚間PO出新加坡國籍放棄證明書證明,並點名盧秀芳、吳子嘉
、介文汲、徐巧芯、孫大千等5人去年在節目中惡意誹謗。對此,徐巧芯3日回擊,曹興誠
的文件顯示1月才放棄國籍,證明他們當時沒說錯,更指控曹興誠去年以「外國人」身分
助選民進黨,違反選罷法。
曹興誠2日秀出國籍放棄證明書,痛批盧秀芳、吳子嘉、介文汲、徐巧芯、孫大千5人去年
於節目「盧秀芳辣晚報」中惡意誹謗他沒有放棄國籍。
對此,徐巧芯3日在臉書回應,曹興誠提供的國籍放棄證明書中,明明白紙黑字寫著「今
年一月」才放棄國籍,「不就證明我們當時沒說錯?不要在那邊控訴啦,有種直接控告啦
!」
徐巧芯還說,這是否代表曹興誠去年到處幫民進黨去年的時候還是「外國人」?根據選罷
法規定,外國人助選要罰的,「我馬上要去中選會檢舉囉?」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不可用YAHOO、LINE、MSN等轉載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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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備註: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5條規定「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公
開演講或署名推薦為候選人宣傳。二、為候選人站臺或亮相造勢。三、召開記者會或接受
媒體採訪時為候選人宣傳。四、印發、張貼宣傳品為候選人宣傳。五、懸掛或豎立標語、
看板、旗幟、布條等廣告物為候選人宣傳。六、利用大眾傳播媒體為候選人宣傳。七、參
與候選人遊行、拜票、募款活動。」
同法第56條規定「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有下列情事:……四、邀請外國人
民、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為第45條各款之行為」
違反本法第56條者,依本法第110條第5項規定,處新臺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56條之規定,經制止不聽者,按次連續處罰;違反者本法第45條者,依本法第110
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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