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自由
2.記者署名:吳政峰
3.完整新聞標題:開房間純休息、男突激吻女受驚 法官:No means No
4.完整新聞內文: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新北一名女子小詩(化名)2020年間與張男飲酒,相約去旅館
續攤,開房間純休息,沒想到張男突然獸性大發,激吻小詩的臉部與嘴巴,氣得她提起強
制猥褻告訴。新北地院法官表示「No means No」,張男不顧小詩反對、堅持強吻,已觸
法,判刑8月,日前獲得高等法院維持。
判決指出,小詩與張男在練歌坊認識,2020年間相約到新北市一間歌城飲酒唱歌,直到翌
日凌晨該店打烊,張男再約小詩到另一處續攤飲酒,小詩因為喝醉而未拒絕,兩人一同步
行至附近的摩鐵休息。
買了啤酒,兩人在房間內喝酒聊天,過沒多久,張男前往浴室放熱水,詢問小詩是否要去
泡澡,見小詩拒絕,張男遂躺在床上,瞬間秒睡。
同日3時30分許,小詩酒醒,欲離開該處返家,動手把張男搖醒,沒想到張男竟如同甦醒
的野獸,睜眼後把她壓在床上,不顧抗拒與反對,強行激吻她的臉部與嘴巴。
「你走開!」小詩不從,用手大力將張男推開,掙脫後趕緊掏出手機報警。張男見狀,立
刻把她的手機拍落,但小詩撿起手機後,堅持繼續報警,張男火大,拔掉房卡,當場開門
離去。
警方接獲報案後,與小詩和櫃檯人員確認地點,派員到場處理,小詩堅持提出強制猥褻告
訴,並到醫院驗傷,在臉上驗出張男的DNA。
張男接獲警方通知大感意外,直指當下覺得小時願意跟他去汽車旅館、沒有抗拒,可能有
意思要發生性關係,所以才會去親她,沒想到竟會挨告。
新北地院表示,任何性行為都應建立在相互尊重,彼此同意的基礎上,「No means No」
、「Only Yes means Yes」,即「說不就是不!」、「她(或他)說願意才是願意!」、
「沒有得到清楚明瞭的同意,就是不同意!」。對方沉默時不是同意,對方不確定或猶豫
也不是同意,無所謂「沒有說不行,就等於願意」或有「半推半就」的模糊空間。
新北地院指出,不得將性侵害的發生歸咎於被害者個人因素或反應(例如:
不得將被害人穿著暴露或從事與性相關的特殊行業等因素,當作發生性行為的藉口,或指
摘被害人為何不當場求救、立即報案、保全證據,或以被害人事後態度自若,仍與加害者
保有曖昧、連繫等情狀,即推認被害者應已同意,合理化加害者先前未經確認所發生的性
行為),卻忽視加害者在性行為發生時,是否確保對方是在自願情況下的責任。
新北地院審酌張男未能認知到應尊重小詩的性自主權,犯後又否認犯行,迄今未能與小詩
和解,決議依強制猥褻罪判刑8月。
張男覺得判太重,上訴二審,但高院認為原審判決無誤,日前予以駁回。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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