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補教女師憂鬱症請假2周 雇主認曠職解雇求

作者: Braum5566 (大叔布朗姆)   2023-02-06 14:29:59
補教女師憂鬱症請假2周 雇主認曠職解雇求償53萬敗訴
2023-02-06 13:43 聯合報/ 記者陳宏睿/台中即時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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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陳姓女子前年間獲聘為黃姓業者的補習班英語教師,黃因陳女以憂鬱症就醫為由,連續請假2周,黃不准陳女二度請假,認定連續曠職5天解雇,其後不滿陳女在臉書發文,批評補習班,求償違約金、名譽損失53萬餘元,一審認定陳女請假合法,評論無捏造,判免賠。
判決指出,陳姓女子在2021年8月間,與黃姓短期補習班業者簽訂合約,從同年8月至隔年6月止,擔任該補習班的英語教師,不過在去年1月間,黃認定陳女連續曠職5日,且沒有請假,依合約規定求償。
黃姓業者指控,陳女的曠職導致學生無法上課,一共終止教學13堂課,每堂課以2萬元違約金計算,要求償26萬元違約金。
另外,陳女的行為,導致補習班必需招募新人,也需聘請代課教師,費用為7萬元,而且陳女在被終止合約後,在自己的臉書與社團,發布分享任職經驗,還指控業者「訂了一條規定只要請假超過三天就是曠職,完全不讓老師請假」等不實言論,塑造業者是惡雇主的形象,求償名譽等損失20萬元,全數加總求償53萬元。
陳女則辯稱,她因為罹患憂鬱症,先向業者請假一周,一周後就醫,根據醫囑要在家休養,有在群組內出示診斷證明書,事後也向業者據理力爭,但仍被認定曠職,而她在臉書或是社團內發布的言論,都沒有提及補習班的名稱,網友也看不出她的任職單位,不會對業者的名譽造成影響。
一審認定, 依照勞基法規定,勞工因傷、疾病、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可請病假,未住院者,合計不得超過30日,而陳女因憂鬱症就醫,事後也在群組內出示診斷證明書向業者請假,符合規定,業者認定曠職不可採。
一審指出,另外有關陳女在網路發表的言論,都是自己的經驗,也無捏造誇大,加上沒有提及業者名稱,難認定有損害業者名譽,而有關業者刊登徵才廣告,聘請代課教師等損失,也認定是受到陳女曠職影響,但陳女請假符合規定,業者無舉證是陳女何不法行為造成損害,因此不認定業者求償主張,全案駁回業者訴請,判陳女免賠,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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貫老闆又調皮了嗎?
笑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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