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多數同意也沒用!2頂樓戶為基地台怒槓5大

作者: ctx1000 (時を刻む唄)   2023-02-10 16:11:14
1.媒體來源:
ETtoday新聞雲
2.記者署名:
記者翁子皓
3.完整新聞標題:
多數同意也沒用!2頂樓戶為基地台怒槓5大電信 法官判拆理由曝
4.完整新聞內文:
苗栗縣頭份市一棟集合式住宅大樓,2020年4月12日舉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以多數決通過在大樓屋頂架設基地台,之後與5大電信公司簽約,設置基地台。
然而,古姓、黃姓兩位頂樓住戶,認為未獲全體頂層住戶同意設基地台,
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向電信業者提告。苗栗地院近日審結,
判5大電信要拆除基地台。
判決書指出,苗栗縣頭份市某集合式住宅大樓共有9棟建物,管委會希望
透過在屋頂裝基地台獲得社區經費,於是在2019年舉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但因多數人反對而未設置,2020年4月12日再次舉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結果這次獲得多數人贊同,管委會隨即與中華、遠傳、台灣大哥大、台灣之星、
亞太5家電信業者簽約,在屋頂架設基地台。
孰料,曾投下反對票的古姓、黃姓兩位頂樓住戶表示,該大樓樓頂平臺及
屋頂突出物為大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倘若要設置基地台,
依法需取得全體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方可為之,因此上法院怒告
5家電信業者,請求拆除樓頂的基地台。
電信業者表示,該棟集合式住宅大樓共有9棟建物,古、黃所有的建物,
與本件基地台所在建物並非同一棟建物,且根據電信法規,業者已取得
管委會同意才設基地台,非無權占有。
法官調查,無線電波基地台的電波對人體是否有損害,目前醫學界仍
無定論,基於維護住戶身體法益、居住權益之考量,大樓如要設置基地台,
一定得經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才可以設置,且為保障少數,
還得取得大樓頂層住戶的同意。另外,大樓屋頂平台,為全體住戶所共有,
不能說基地台所在建物,與古、黃所有的建物不在同一棟,就無視古、黃
的反對,設置基地台。
法官認定, 5大電信業者未經頂層住戶全體同意,貿然設置基地台,
有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不過,由於古姓住戶曾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後,
同意只要基地台遷至其他棟,他就沒有意見,法官認為他無權請求拆除
基地台,因此予以駁回,但黃姓住戶請求有理由,一審判決5大電信業者
應拆除該大樓屋頂基地台,可上訴。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不可用YAHOO、LINE、MSN等轉載媒體: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30209/2437300.htm
6.備註:
判決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MLDV,110%2c%e8%a8%b4%2c461%2c20230119%2c2
https://reurl.cc/0EgmQx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70118
第 33 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未經依下列各款事項辦理者,不生效力:
一、專有部分經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約定為約定共用部分者,應經該專有部分
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二、公寓大廈外牆面、樓頂平臺,設置廣告物、無線電台基地台等類似強波發射
設備或其他類似之行為,設置於屋頂者,應經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設置其他樓層者,應經該樓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該層住戶,並得參加區
分所有權人會議陳述意見。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