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受刑人卻因監所爆滿,以致於獄政管理困難。甚至於有些貪污犯在外役監快樂。而酒
駕致死者往往輕判,甚至於只要賠錢了事。
鑑於少子化和役期因素,以致於國內兵源不足,是否應該將某些刑案犯罪,定義加服數年
兵役?個人認為,酒駕致死犯罪者就十分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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