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林益世聲請赴警局報到改每月1次 法院不准

作者: gotopark (無限風光在險峰)   2023-02-12 16:35:29
1.媒體來源:
中央社
2.記者署名:
劉世怡
3.完整新聞標題:
林益世聲請赴警局報到改每月一次 法院不准
4.完整新聞內文: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2日電)前立委林益世被控收受6300萬元案,最高法院22日將宣
判。林益世以疫情嚴峻為由,聲請赴警局報到由每週一次改為每月一次。法院認為每月報
到一次,不足避免逃亡發生,予以駁回。
依據台灣高等法院裁定指出,林益世主張他於歷審審理期間均確實遵期到庭受審,且目前
COVID-19(2019冠狀病毒疾病)疫情還嚴峻,期盼能減少人群接觸,請求赴鳳崗派出所報
到由目前每星期一晚間,變更為每月5日晚間。
裁定指出,赴警局報到的意義,在使司法警察(官)協助法院定時確認其人身所在,以避
免逃亡情況發生;若變更為每月僅報到一次,將確認林益世實際所在的制度功能大打折扣
,更不足以避免逃亡情況發生,林益世仍有於每星期一晚間至派出所報到的必要,本件聲
請無理由,予以駁回。可抗告。
全案起於,林益世被控在立法委員任內,協助地勇公司爭取中鋼持股的中聯公司轉爐石契
約及其下游中耀企業爐下渣契約,收受地勇負責人陳啟祥新台幣、美元,總額約新台幣
6300萬元,又在行政院秘書長任內索賄8300萬元,另有1580萬元財產來源不明。
案經法院審理,林益世因財產來源不明罪,判刑2年定讞,被控索賄8300萬元、洗錢部分
均無罪確定。
林益世被控收賄6300萬元部分,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認為,林益世向中鋼或中聯等民營企
業經營階層請託或施壓,並非立委法定職務權限行為,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權力及機會,
故意犯恐嚇得利罪,判處4年10月徒刑。
案經上訴,現由三審最高法院審理,承審庭認為本案有法律問題與先前見解歧異,提案大
法庭,並於去年12月底進行言詞辯論後,定於今年2月22日宣判。(編輯:張雅淨)
112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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