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因第三人就租賃物主張權利,致承
租人使用收益權限「全部」被限制or剝奪
的情形,
應依347條準用353條予以補充:
1.如權利瑕疵無法除去者,承租人得準用
226條規定,向出租人請求債務不履行之
損害賠償,並以履行利益為其範圍。
2.如權利瑕疵可以除去者,在出租人除去
之前,承租人得準用231條向出租人請求
遲延損害賠償。同時,承租人亦得準用
254條定期催告出租人除去權利瑕疵,如
出租人仍不履行者,即得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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