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
自由
2.記者署名:
楊國文
3.完整新聞標題:
法學女博士被撞成植物人6年後去世 司機與欣欣客運二審判賠2605萬
4.完整新聞內文:
https://img.ltn.com.tw/Upload/news/600/2023/02/14/4211178_1_1.jpg
一名女法學博士在行人穿越道被欣欣客運撞成植物人,在高院審理時去世,高院今判欣欣
客運和司機應連帶賠償被害人和家屬共2605萬多元。可上訴。(記者楊國文攝)
2023/02/14 17:30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欣欣客運公司韓姓司機被控以逾40公里時速,貿然左轉駛入路
口,將走在行人穿越道的34歲婦人撞成重傷,呈植物人狀態,韓男事後僅被判緩刑確定。
民事部分,台北地院審酌姓歐陽的被害女子為英國愛丁堡大學法學博士,且事故發生時育
有2名幼女,因此事故遭逢重大痛苦,判欣欣客運、韓男應連帶賠償她2891萬餘元、5名家
屬精神慰撫金各100萬元,共3391萬元;上訴高院審理後,因婦人歐陽去世,高院重新計
算後,今判決欣欣客運和韓男應連帶賠償歐陽和5名家人共2605萬8177元。
判決指出,韓男於2016年6月3日下午3時許行經北市文山區木柵路5段與萬福橋交岔路口,
涉嫌以逾40公里時速貿然左轉駛入該路口的行人穿越道,迎面撞上走在行人穿越道上姓歐
陽的34歲婦人,導致歐陽顱內出血併腦水腫、顱骨骨折、嚴重腦外傷併重度昏迷等傷勢,
始終呈現植物人狀態。
韓男肇事刑責,被依業務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判刑5月,得易科罰金15萬元,緩刑5年確定
。
歐陽的家屬具狀提告求償主張,韓男因肇事加害歐陽,應負起損害賠償責任,而欣欣客運
是未善盡監督責任,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應負起僱用人連帶賠償責任,家屬指出,
歐陽的餘命尚存53.02年,尚需花費醫療相關費用、勞動能力減損、精神慰撫金、看護費
、將來必要醫療費用等,求償4125萬餘元;至於歐陽的5名家屬則分別求償200萬元精神慰
撫金。
韓男對於事故造成歐陽傷害具有過失雖不爭執,但請法官審酌案發時天候狀況,且索賠金
額已超過其能力範圍,因尚需負擔家庭經濟,實無能力償還。
欣欣客運則透過委任律師表示,欣欣客運除有定期對全體駕駛員實施行車安全的教育訓練
外,也進行定期健康檢查以及勤前檢測,且韓男當時並無任何疲勞駕駛情形,故欣欣客運
已善盡僱用人選任、監督之責,不須負連帶責任。
台北地院認為,韓男雖均有參加欣欣客運舉辦的安全講習,但僅能證明欣欣客運有定期舉
辦教育訓練,而駕駛雖有簽到,但是否已收實效?如何落實監督、管理?仍屬不明;參酌
國內媒體報導資料,欣欣客運是最常肇事業者排序第2、最常發生事故路線排序第1,可見
欣欣客運雖對全體駕駛員定期舉辦講座,卻未達成管理監督的實際效果。
北院指出,欣欣客運自承韓男在發生本件事故前才剛收看完最新行車安全教材,但輕忽在
行人穿越道行走被害人,仍貿然左轉以逾40公里時速駛入行人穿越道,將她撞成重傷害,
呈現植物人狀態,欣欣客運有僱用人監督不周責任,應和韓男負起連帶賠償責任。
北院計算後認定,韓男和欣欣客運應連帶賠償歐陽3296萬元1871元,經扣除欣欣客運在案
發後已支付404萬6370元,判決需連帶賠償2891萬5501元,另需賠償歐陽的父、母、丈夫
和2名女兒各100萬元神慰撫金。
全案上訴後,不料,歐陽於2020年4月去世,由於原審判決的看護、將來醫療等費用大幅
變更,高等法院重新計算後認定,今判決欣欣客運和韓男應連帶賠償歐陽536萬6040元、
丈夫謝男413萬3524元,分別賠償歐陽的2名女兒483萬9669元、512萬6378元及賠償父、母
各308萬7628元、350萬4938元,合計應連帶賠償2605萬8177元。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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