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男子獲國賠 陸委會:從未指稱中國大陸人民是中華民國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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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92023/02/18 中時新聞網 丁世傑
大陸鍾姓男子2018年來台騎單車環島,行經高雄市路竹區時卻遭路燈電擊,當場死亡,家
屬跨海提告,要求申請國賠千萬元。高雄地院與高分院認為,依憲法來說,大陸地區人民
也是中華民國人民,應適用於國家賠償法,且高雄市府工務局確實有疏失,所以判工務局
須賠463萬。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陸委會)17日發新聞稿指出,有媒體報導,本案法官經函詢大陸委員
會獲函復中國大陸人民也是中華民國人民,適用國家賠償法乙節恐有誤會,本會函復內容
從未指稱中國大陸人民是中華民國國民。
陸委會重申前函內容:國家賠償法對於中國大陸人民請求國家賠償,未有明文;針對法務
部擬具之國家賠償法修正草案,本會僅贊同法務部刻正擬具之國家賠償法修正草案之內容
與修法精神。惟該草案尚未完成立法程序,認事用法仍應依現行有效法律為之。
陸委會強調,依國家賠償法第15條規定:「本法於外國人為被害人時,以依條約或其本國
法令或慣例,中華民國人得在該國與該國人享受同等權利者為限,適用之。」現行國家賠
償法並未針對中國大陸人民有特別規定,至於中國大陸人民得否參照本條「平等互惠原則
」之精神,因雙方法律規定及構成要件均不相同,陸方相關實務情形亦不清楚,具體個案
應由受理賠償機關及主管機關法務部本於權責審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