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
中時新聞網
2.記者署名:
邱新博
3.完整新聞標題:
國防部預告修「全民防衛動員法」戰時管制媒體
4.完整新聞內文:
兩岸情勢緊張,國防部21日預告修正「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並更名為「全民防衛動員法
」,法案新增,未來在因應戰爭由總統發布全國動員令後,對「新聞從業人員實施必要管制
」;另哄抬物價或是無正當理由囤積物資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
以下罰金。
國防部說明指出,為達成「動員準備階段」及「動員實施階段」任務目的,增訂動員實施階
段組織與權責及任務、動員實施階段徵購、徵用及罰則等規定,並因應新增動員事項需求及
保持各部會動員分工任務彈性,適時調整動員所需方案。
草案新增動員實施階段,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國防大政方針,或為因應國防重大緊急情
勢,得依憲法為必要處置,並為因應國防需要發布緊急命令,規定動員事項,實施全國動員
或局部動員。
而在動員實施階段,草案第33條新增,訊息傳播動員實施計畫主管機關為維護軍事安全及戰
事遂行,應對出版事業、廣播電視事業、網際網路平臺與應用服務提供者及新聞從業人員實
施必要管制。各級政府機關得依指揮官之指示,優先使用傳播媒體與通訊設備,報導戰爭情
勢及緊急應變相關資訊。
草案第60條增訂,動員實施時期,對各級政府已開始徵購、徵用、配給、配售的動員物資或
固定設施,哄抬價格或無正當理由囤積而不應市銷售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500萬元以下罰金,未遂犯罰之;若是員工犯有上述罪刑,企業連帶也要科以500萬元以下
罰金。
此外,動員實施時期受徵用之人員或受徵用物資的操作人員,無故未依時向指定地點報到;
或是不配合提供徵購、徵用物資或固定設施的必要資訊、文件,以及未經許可破壞、變更其
狀態者,均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處以700萬元以下罰金,若是企業員工執行業務犯有
上述之罪,企業也要連帶科以700萬元以下罰金。
草案第61條新增,針對動員時期不實訊息影響國安與社會安定,草案增訂動員實施時期,散
播有關動員、徵購、徵用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100萬元以下罰金。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散播上述
不實訊息,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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