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腸事 行政處分本來就是行政機關的權限,對於不服處分者只能遵循行政救濟程序
訴願>行政訴訟,你拿憲法六法全書跟警察講道理都是沒用滴
所以實務上警察和檢察官本來就是皇帝,案子沒進法院前,第一線的行政單位判決都是當
然有效的阿,能推翻行政處分的只有真正的神=司法官
還有本國找立委檢察長院長法官關說檢察官法官是完全合法,沒有任何刑事責任的呦^,^
只要有關係,喬判決都沒問題更何況這種不過就是撤銷行政處分嘛~
※ 引述《McKen (小鮮肉)》之銘言:
: 小弟之前在路上的時候 被一個警察按喇叭
: 說我剛剛紅燈燈號還沒變就起步壓到停止線
: 態度還非常兇 一直跳針說有壓到有壓到
: 我說我沒有吧 然後他說一直問我認不認
: 當下問他可不可以提供行車紀錄器或影片
: 他也沒回應就是態度很差的說請我去申訴
: 不簽名罰單也會直接寄到我家
: 申訴後 監理站居然要我自己舉證==
: 打去該員警派出所 派出所說沒有影片
: 是警員「目睹」 請我去打行政訴訟
: 原來警察不用任何影像就能開單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