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altlake (SaltLake)》之銘言:
: ※ 引述《luxurygenius (嘻)》之銘言:
: : 欸欸欸欸
: : 只會整天在哪邊靠杯缺蛋缺電漲漲漲
: : 我就笑你們只會靠腰不敢罷免啦
: : 一群廢物
: : 笑死有夠廢
: : 難怪被看不起
: : 摳憐
: : 剛剛被這樣嗆
: : 我要怎麼回
: 麻煩先去翻閱相關法律。
: 人民想罷免總統,先要自己選出來的立法委員諸公有相當人數提出罷免案,
: 然後更高比例的豬公們通過,才輪得到草民投票決定要否罷免。
: 我黨完全執政,意思是立法院裡面我黨的豬公數目超過全國其他黨的。
: 想要總統罷免案通過? 先過立法院這一關再說。
: 法規名稱: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EN
: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 第 四 章 罷免
: 第 70 條
: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
: 提出後,立法院應為罷免案成立之宣告。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
: 前項罷免案宣告成立後十日內,立法院應將罷免案連同罷免理由書及被罷免人答辯書移送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第 71 條
: 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收到立法院移送之罷免理由書及答辯書次日起二十日內,就下列事項
: 公告之:
: 一、罷免投票日期及投票起、止時間。
: 二、罷免理由書。
: 三、答辯書。
: 第 72 條
: 罷免案宣告成立之日起,任何人不得有罷免或阻止罷免之宣傳活動。
喔恭喜欸
不用嘴說罷免總統門檻多高啦
明明就有簡單的方法可以做
你都翻到72條了怎麼不連63條也一起Po
第63條-第一項
選舉結果以候選人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得票相同時,應自投票之日起三十日內重行投票
簡單講就是
票多的贏、票少的輸
明明就有合法的方式可以換人做做看
結果柯韓粉還是整天邏輯死去
體制外怪別人不團結不搞鬥爭
體制內選不贏又怪選罷法門檻太高
整天怪東怪西就是不怪自己是爛黨
希望柯韓粉能夠懂得去翻法律欸
wwwwwwwww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