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裡面規範的是不得"轉包"
法條裡面轉包定義可以參考政府採購法第65條
1.得標廠商應自行履行工程、勞務契約,不得轉包。
2.前項所稱轉包,指將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之全部或其主要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
3.廠商履行財物契約,其需經一定履約過程,非以現成財物供應者,準用前二項規定。
這個案子看起來是分包,政府採購法是允許分包的,但不允許轉包,只要你分包
出去的工項金額超過總價45%就會被認定是轉包,這案子總價22億,切出去的部分
大概2千萬粗估應該1%多,理論上不會有轉包問題。
現在調查重點應該是分包契約有沒有報備機關
如果有報備機關,理論上是沒有問題的。
但某蘇承諾不承攬政府工程,我猜他的想法應該是我不投標,但我去拿分包就好
因為分包是從民間企業接來的案子,並不是直接承攬政府的案子。
有沒有法律風險?沒有
有沒有政治風險?沒有
一切合法,依法行政
謝謝指教
至於有沒有道德風險...這我不好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