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
聯合報
2.記者署名:
李宗祐
3.完整新聞標題:
涉嫌手指侵犯少年肛門 噁男辯稱嬉戲 法院依強制性侵罪判刑3年6月
4.完整新聞內文:
嘉義市高姓男子行經學校圍牆,看見未滿18歲少年獨自一人,上前攀談搭訕,涉嫌趁機攔
腰手指隔著褲子插入肛門,又強行脫下少年口罩拍照,少年拒絕要回口罩之際,高男又故
技重施,少男羞憤掙脫報警,檢察官偵查起訴。嘉義地方法院依犯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
刑3年6月。可上訴。
高姓男子在去年9月間晚上6時許,行經嘉義市某學校圍牆,看到穿著運動服的高三生少年
單獨一人,高男向前攀談搭訕,趁少年不備之際,涉嫌先以左手攬住腰部後,再以右手手
指隔著褲子插入少年肛門,又不顧反對,強行脫下少年口罩,要對少年拍照,少年拒絕後
,才返還口罩,高男又趁機抱住少年再次以手指隔著褲子插入少年肛門,強制性交得逞。
少男遭汙辱掙脫後隨即到警局報案,且對此行為感到噁心,就診精神科10次。
警方循線將高男帶回偵訊,高男坦承不諱,辯稱只是嬉戲。檢方偵查起訴。
法官認為,被告以隔著褲子手指侵入肛門的方式對未成年少年強制性交,造成少年有急性
壓力反應、鬱症,至今就診10次,受有莫大身心折磨及傷害。又摘下口罩方式為強制罪。
被告曾犯對未滿16歲之少年性騷擾簡易判決處刑在案,未汲取教訓,反而變本加厲。雖然
坦承犯行也有意和解,但少年沒有和解意願。審酌大學畢業智識程度、未婚、無子、需扶
養母親、有2個弟弟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3年6月
。又故意對少年犯強制罪,處拘役5日,可易科罰金。又依刑法第51條第9款但書,應執行
者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與拘役時,不執行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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