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188 立法意旨在於當加害人員工沒錢付的時候,受雇人連帶賠償可以讓受害人不會求
償無門,因為雇主經濟上通常具有優勢。
這是在雇主及被害者家屬的權衡下,立法者偏向保護被害者家屬的權衡結果,但仍需受雇
人的加害行為具有內部關聯性。
這case的判決,法官認為下藥的手段在店內,是被害者信賴員工的飲品導致昏厥,而員工
再帶至外面殺害,這是一連串具有因果關係的行為,雇主有監督之責任,故判決雇主須連
帶賠償,但雇主賠償後可轉向員工求償。
※ 引述《adm123 (Administrator)》之銘言:
: 媽媽嘴咖啡老闆被判賠錢484史上最扯判決啊?
: 剛無聊刷到以前媽媽嘴案
: 光是金紙店老闆娘明明沒看過這老闆還硬扯說她看過
: 然後這老闆各種被指說是兇手還被收押等等之類
: 這些司法上都沒判賠他
: 以上都算了
: 結果謝依涵殺人,他只是謝依涵「工作場所的老闆」,卻要賠償3百多萬元給
: 受害者家屬
: 這不是台灣史上最扯的民事判決嗎?= =
: 按這個判例,而不就任何一個殺人犯在哪上班,那個公司的老闆都要準備賠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