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ga652206 (Sing)》之銘言:
: https://youtu.be/NcIHLnmLXks
: 東森的畫面
: 重機左側 右側露出空檔 汽車加速從右側切入
: https://i.imgur.com/GF1G1XI.png
: 重機同時加速超前後煞車
: https://i.imgur.com/fEJiHcV.png
: 重機油門跟煞車不停
: 看得出來手按得不停 煞車燈也亮著
: https://i.imgur.com/kHqxgpB.png
: 重機一路飄到右側
: https://i.imgur.com/0ck9qig.png
: 沒幾秒後 重機被汽車左後側撞上
: 哥倆好一起下去
: 用右手粉碎性骨折換來對方肇事
: 以後不能跟這次一樣油門煞車按不停了怎辦
: 前面空蕩蕩 卻煞車按著在想什麼?
: https://i.imgur.com/nFJxQUT.png
警方說因為對方是直接開到派出所不算肇逃的說法非常有問題。
為什麼肇事逃逸會立法追究刑責?
因為車禍發生當下,很可能只有雙方當事人在場,
在一段時間內不會有人經過,
這時若肇事方有人逃走,把受傷者留下,
很可能造成受傷的一方因為無法獲得第一時間的急救而陷入危險,
甚至因而死亡。
因此法規當初的立法意旨是為了保護肇事雙方的生命、身體可以受到及時醫療,進而減少死亡的可能。
回到本件中,肇事小客車直接駛離現場,
據新聞是說直接開到派出所自首,這中間至少有幾分鐘至十幾分鐘,
若機車騎士當時是昏迷無法自救,
很可能就無法得到及時的幫忙,是陷機車騎士於險境的行為,
所以在他決定逃離當下肇事逃逸就已即遂,
至派出所只能算是自首,而非像警方所說不屬肇事逃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