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篇我在車板有發 這邊再發一次==
刑法185-4 肇事逃逸罪原條文因為
「肇事」一詞意思不夠明確被宣告違憲
後來2021年修法通過的條文改成「發生交通事故…而逃逸」把無過失跟有過失兩種發生事故
的原因都包含進處罰範圍內。
但你會想,那故意撞人呢?
要知道,本罪評價的重點在於過失或無過失發生事故後的「逃逸」行為,所以故意撞人當然
也要處罰,但處罰是用殺人罪/傷害罪以及後續的遺棄罪的不作為犯來處理。
因為概念上對於故意殺/傷人的人要求他留在現場是難以想像的事(如果會那幹嘛撞?)
也因此若本案的汽車最後被認定是故意撞重機,自然不會成立肇事逃逸罪。
那萬一被認定是過失撞上的呢 ?本案汽車駕駛人離開現場後報案會不會成立肇事逃逸罪?這
是一個學說跟實務大亂戰的地方。
先說結論:實務向來多認為構成肇事逃逸罪。
因為這個法條實在寫的很爛,又因為本罪到底在保護什麼法益會影響判斷有沒有成立本罪,
所以學說上眾說紛紜,現在大致上有這四種說法:
1.保護被害人生命身體
2.保護民事求償權
3,釐清肇事責任
4.保護公眾往來的安全
先不管修法後要怎麼把條文用傳統學說重新解釋,傳統上如果認為本罪是在保護2或3,那部
分學者可能會認為本案駕駛人離開現場後有打電話報警不會成立本罪。
但是,實務上向來認為本罪保護的是擇一法益,也就是這四種全部都有包含,那套用的結果
就會是無論如何只要發生事故,都不能離開現場,一旦離開現場就會成立本罪。
(可參考最高法院 110年台上字613號判決)
所以啊,也就是說,本案萬一進了法院,這位汽車駕駛人還是非常大的機會被認為有肇事逃
逸的。
當然啦本魯大四國考生,換言之,就是鍵盤法官,如果有講錯的地方歡迎各位板上的先進指
教,謝謝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