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壹蘋新聞網》
2.記者署名:【記者呂志明/台北報導】
3.完整新聞標題:
《民法》擬刪父母懲戒權!父母不能管教小孩? 法務部這樣說
4.完整新聞內文:
【記者呂志明/台北報導】保護兒童是普世的價值,聯合國更在1989年通過《兒童權利公
約》以維謢兒童權益,然而我國《民法》1085條中規定「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
」,民法主管機關法務部為了順應世界潮流,近日上網預告修正1085草案,不僅拿掉「懲
戒」,還明定「不得對子女為身心暴力行為」,而這個修法也引起不少家長擔心未來不知
該如何管教小孩,法務部今天則針對修法提出說明,並表示,目前還在預告期,歡迎社會
大眾提出意見。
依照維基百科記載,《兒童權利公約》(英語: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簡稱CRC)是一項有關兒童權利的國際公約。聯合國在1989年11月20日的會議上通
過該有關議案,1990年9月2日生效,適用於全世界的兒童,即18歲以下的所有人,其中的
四大基本原則在於維護兒童的權利,包括生存權利、發展權利、參與權利、受保護權利。
是首條具法律約束力的國際公約,目前共有196個締約國,得到絕大部份聯合國成員國承
認,截止至2022年,當中只有美國沒有加入。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司長鍾瑞蘭今天親上火線,先是解釋這次修法並無剝奪父子教養保護子
女的義務,她表示,這次修法主要是針對《民法》1085條,1085是規範父母對子女在必要
範圍內是有懲戒的權利,觀察這個條文,我們要跟1084條一起看,其中第二項是在說父母
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教養的義務,1084條並沒有修正,因此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至今都
有保護與教養的義務。
而這次1085條的修正內容是搭配1084條第二項,父母在保護教養子女的時候,應該考量子
女年齡發展並尊重子女的人格,不可以對子女有身心暴力的行為。
至於為何要修正這個條文,鍾瑞蘭說,主要在於原來的1085條提到父母在必要範圍內得懲
戒子女,基於《民法》主管機關立場,不認為這個法條可以給予父母對子女有暴力行為的
規定,但的確有些家暴訴訟案件,在訴訟當中,父母以1085條來主張其暴力行為的合法性
。
因此在《兒童權力公約》的相關討論中,就希望《民法》是否可以做一些調整,其中第19
條規定「締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的立法、行政、社會與教育措施,保護兒童於受其父母、
法定監護人或其他照顧兒童之一的照顧時,不愛到任何形式之身心暴力、傷害或虐待、忽
視或疏失、不當對待或剝削,包括性虐待。」
在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在去年提出CRC第2次國家報告獨立評估意見中提到,「我國現行
《民法》第1084、1085條仍保有父母有保護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及得於必要範
圍內懲戒子女之規定,實與我國社會民情有關。鑑於CRC己國內法化,並參酌日、韓立法
經驗,國家人權委員會(NHRC)認為政府研議如何禁止家內體罰至關重要。」
另一方面,在CRC第2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分工會議中也決議,檢討《民法》
1085條,以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將49條中提到「身心虐待」比照CRC所例示
之不當對待行為,作更細緻的區分,釐清其範疇。
鍾瑞蘭表示,在這個氛圍下,《民法》的主管機關法務部開始著手進行修法,同時參考各
國的情形,像最近修正的日本,在2022年12月10日修正其《民法》第821條,「行使親權
者,依前條規定提供監護、教育時,應尊重兒童之人格,並考慮兒童之年齡及發育程度,
不得體罰或做任何其他對孩子的身心健康發展產生不利影響的事情。
韓國則在2021年1月8日,直接刪除《民法》915條規定「親權者為保護或教養其子女,可
行必要之懲戒,及在法院許可下,委託教化或矯正機關」。
法國在2019年7月12日修正《民法》第371-1條「親權之行使不得訴諸身體或心理暴力」。
德國則在2000年11月8日修正《民法》第1631條「子女有要求無暴力教養之權利,不得對
其施加體罰、精神傷害和其他侮辱性之措施。
由於已有相關國家修法的體例,法務部在修法時參考這些國家,同時考量我國《民法》
1085條是接續1084條,所以認為父母對於子女還是有保護教養的權利義務,只是在方法上
,不能採取對身心的暴力行為,在邀集相關單位及專家學者開會討論後,採取多數意見,
以不刪除改以修正方式進行。
至於修正條文中所提到的「身心暴力」該如何認定,主要是銜接衛福部檢討修正的兒少法
49條內容,以及衛福部在2021年1月20日的函釋,兒少法第49條「身心虐待」之認定,應
依兒童權利公約第19條,不受任何形式之暴力,及第8號及第13號一般性意見書揭示暴力
態樣及定義,從寬解釋及認定。
其中包括精神暴力,包括心理虐待、精神凌辱、忽視等。人身暴力則包括所有體罰和所有
其他形式的酷刑、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或來自成人和其他兒童的人身
欺凌和欺負。
鍾瑞蘭說,這次《民法》的修正與衛福部兒少法49條的檢討是整個配套措施,《民法》的
部分是告訴大家有這樣的原則,來銜接衛福部的認定及行政流程,而目前整個修法的草案
自今年3月14日在法務部網站進行預告,預告期限30日,希望社會各界能夠提供意見,讓
修法更加完備。
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則引用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Jr.
)的名言,「法律的生命不在邏輯,而是在於經驗(The life of the law has not been
logic; it has been experience)」。《民法》的1085條制定近90年以來,懲戒這2個字
在現代的21世紀,造成父母與子女及社會之間的誤解,所以在司法實務的經驗,讓我們了
解到這個用語不適宜。
因此在國際上及《兒童權力公約》的要求,已有不一樣的態度,所以這次修法不是刪除大
人不能罵小孩這個意思,我們是把懲戒這2個字稍微做了修正,不得為身心暴力,為何要
這麼寫,因為若要例舉懲戒,我們法學有一句名言,「列舉其一、排除其他」,所以要如
何列舉?不可能嘛,在經驗法則上不可能列舉出來。
所以法務部把公約上的要求,改為不得為身心暴力行為,法務部不是想到就隨便改的意思
,目前修法草案還在預告期,爾後對於用語上是否切合實際,也歡迎各界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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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備註:
光是這幾年虐待兒童虐待子女的案子那麼多
就知道一堆人根本只是拿「管教子女」的名義來發洩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