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菜鳥小律師,執業三年多,這類案件辦過幾件,稍稍評論一下:
1.沒有保留追訴權這種事
妨礙名譽為告訴乃論罪,被害人就是知悉後六個月內提告,不保留追訴權六個月內也可以
提告,保留了追訴權超過六個月還是不能告,校方不如保留一下天馬流星拳可能還有點用
?
2.妨害名譽只要評論依據有所本的資訊都很難成立
在言論自由的保障之下,現在實務上的妨害名譽罪成立要件嚴格,只要你的評論有所依據
(新聞、報紙、立委臉書等)基本上都不會成立,更何況這類霸凌事件已經提升到與公共
利益重大關聯,則對此類可受公評之事本來就可以評論,至於新聞報導是否100%真實,這
不是人民可查證之範圍(不然你校方有種公開所有處理過程跟內容),所以就算收到傳票
也不用太緊張,99%去警察局地檢署一次就沒事了(切記不要隨便花錢和解)。
當然,評論要有依據,針對特定人的人身攻擊(例如罵某特定人是豬)以及報其他與公益
無關的料(例如又爆料某人其實多年前外遇)之類的,就盡量避免。
最後,根據報導所述,校方已經用威脅提告的手段試圖讓校內同學閉嘴(騙高中生不懂法
律?)現在又試圖想讓這件事在社會上無法發酵?遇到問題不檢討解決避免將來再次發生
,反而積極試圖壓低輿論的討論,這就是我們的教育?這些人可以成為「教育別人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