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100條:
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
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大陸地區刑法第103條:
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
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製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
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那些搞台獨的人不怕有刑事犯罪前科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