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國中妹搭手扶梯驚「裙子遭掀開」 回頭一看嚇傻了

作者: oblivionion (obliv)   2023-04-06 13:0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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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媒體來源:
中時
2.記者署名:
中時新聞網
蘇育宣
3.完整新聞標題:
國中妹搭手扶梯驚「裙子遭掀開」 回頭一看嚇傻了
4.完整新聞內文:
北市一名吳姓男子前年間,持手機在捷運站內偷拍穿著短裙的國中女學生,因女學生察覺裙
襬有遭掀動的感覺便回頭查看,當場目擊吳男持手機在裙下鬼祟。台北地院審結,依成年人
故意對少年犯窺視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元,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吳姓男子2021年5月11日晚間9時許進入台北捷運古亭站,期間多次在2號出口
手扶梯處,持手機尾隨穿著短裙的女子後方搭乘手扶梯上樓,隨後又於出口樓梯步行下樓。
同日晚間9時43分許,吳男見一名穿著國中制服裙、肩背國中書包的女學生A準備出捷運站,
便以相同手法尾隨A女搭乘手扶梯,開啟手機照相功能,自後方偷拍A女裙底風光,直到A女
察覺後方裙襬有遭掀動的感覺,回頭一望隨即目睹吳男持手機,A女嚇得快步離去,返家後
由家人陪同報警,全案才曝光。
台北地院審理時,吳男稱當時他在捷運站附近上完聲樂課,前往停車場開車返家前,先到捷
運站上廁所,期間同時處理工作的事情,但因捷運站網路不佳,便在捷運站內上上下下尋找
網路訊號較好的地方,他僅是湊巧跟在A女後方,拿起手機時不慎勾到A女的裙擺,才衍生誤
會等語。
但法官勘驗A女的證述後,認定吳男在A女回頭之際,眼神飄向右方不敢直視A女,為心虛表
現,不採信吳男說詞,考量吳男有性騷擾前科,這回犯案又不認罪等情狀,依成年人故意對
少年犯窺視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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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30405001458-260402
6.備註:
【裁判字號】111,訴,106
【裁判日期】民國 112 年 03 月 29 日
【裁判案由】妨害秘密
【裁判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0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士偉
事 實
一、乙○○於民國110年5月11日晚間9時10分許進入臺北市中正區臺北捷運古亭站後,至同
日晚間9時46分許離開捷運站之時止,期間有多次在該站2號出口手扶梯處,手持華碩牌智慧
型手機(未扣案,下稱本案手機)跟隨穿著短裙女子後方搭乘手扶梯上樓後,旋又由該號出口
之樓梯步行下樓之舉;並於同日晚間9時43分許,見身著國中制服短裙、肩背國中書包、時
年僅15歲、代號AW000-H110361號之少女(下稱丙○,真實年籍姓名詳卷)搭乘該手扶梯上
樓,竟基於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無故窺視他人身體隱私部位之犯意,旋尾隨丙○並在手扶梯上
站立於丙○後方,並乘機開啟本案手機照相功能,並以本案手機前鏡頭窺視丙○裙底之身體
隱私部位。嗣丙○察覺後方裙擺有遭掀動之感覺,立刻回頭查看,發現乙○○手持本案手機
尾隨在其後方且眼神飄移,因而驚覺遭偷拍,遂快步往上移動逃離乙○○,並返回家中告知
家人,經家人陪同報警,為警循線查獲上情。
...
復審酌被告前於108年間有於搭乘公車時觸摸鄰座熟睡女子胸部,經法院判決認犯性騷擾防
治法第25條第1項之乘機觸摸罪,並處拘役40日,有該案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附卷可參,足見其素行不佳,且未因前案經法院論罪科刑並執行完畢,而心生警惕,是
其再為同類型之本案犯行,自無從為從輕量處之考量;再考量被告犯後否認犯行,且以前述
諸多不合理之辯詞為辯,足見其毫無悔悟之心,亦無從為其量刑有利之考量;復兼衡被告自
陳碩士畢業之智識程度,現在公司擔任專案經理,月收入8萬元以上,需扶養二名小孩及其
父母、岳父母之家庭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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