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寫得很雜亂
以下說明沒任何立場
第一天 住戶跟咖啡店買蛋糕
店家寄放警衛要給住戶
警衛吃掉了
隔天 咖啡店再補住戶一份蛋糕
咖啡店老闆也是主委
主委太太給住戶提議
讓管委會追究警衛責任 住戶不想追究
咖啡店就以咖啡店名義去跟警衛要求賠償
住戶認為是管委會名義 賠償要納入公費
就警衛賠償前的利益得失
住戶付一分錢 最後收一份蛋糕
警衛吃了一份蛋糕
咖啡店收一份錢 出兩份蛋糕
最後咖啡店跟保全公司談
警衛賠6000調走
警衛可能是怕被說監守自盜
以後連保全都不能做
現在比較疑問是
住戶有沒有跟咖啡店要求補償
還是咖啡店自己想做好人先賠給客戶
咖啡店是不是同大樓 也就是也是住戶
應該也會牽扯咖啡店是怎麼要求保全公司賠償
最後爭議是在賠償金歸屬
住戶認為是歸大樓公費
但咖啡店說是以咖啡店名義要求賠償
但單純咖啡店能要求到六千跟調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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