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112,侵訴,7
【裁判日期】民國 112 年 03 月 30 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裁判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侵訴字第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仁志
選任辯護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張堂歆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982號),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甲○○犯乘機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肆年。
犯罪事實
一、甲○○於民國110年12月14日凌晨1時55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
經新竹縣新埔鎮某處時(詳細地點詳卷),見代號BG000-A110156之女子(真實姓名、年籍
詳對照表,下稱甲女)因酒後昏睡意識不清、身體無力、倒臥在路旁,已處於不知且不能抗
拒之狀態,竟基於乘機性交之犯意,於同日凌晨2時5分許攙扶甲女坐上機車坐墊後,以讓甲
女坐在其前方之方式,騎乘上開機車將甲女載至其友人祝大發位於新竹縣○○鄉○○村○○
00號之住處,並於同日凌晨約4時許,在上開祝大發住處3樓房間內,乘甲女泥醉昏睡、不知
亦不能抗拒之機會,以其陰莖插入甲女陰道內性交1 次得逞。嗣甲女於110年12月14日上午7
、8時許清醒後,驚見自己身上無任何衣著且不知身在何處,遂向甲○○借用電話聯絡友人
,並相約到新竹縣芎林鄉某萊爾富便利商店,再由甲○○騎乘機車搭載甲女至上開約定地點
後由友人載返,甲女並於當日晚間前往東元醫療社團法人東元綜合醫院(下稱東元醫院)驗
傷採證,經報警處理而循線查悉上情。
...
爰審酌被告不思尊重他人性自主權,對甲女為本案乘機性交之行為,侵害甲女性自主權且造
成身心受創,且依被告所述,其係事後才知道甲女係其朋友之女兒,其行為當下顯然係隨機
帶走倒臥路邊之女性遂行乘機性交之犯行,當屬危害社會治安重大之犯罪類型,並衡酌被告
坦承犯行之犯罪後態度、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行為態樣,及其自陳之智識程度、工
作經歷、家庭及經濟狀況、刑事前案紀錄(參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