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快訊/三讀通過!道交條例修法恢復民眾

作者: WuSam (藤原豆海)   2023-04-14 16:21:23
複習一下當時的連署提案
會議日期 109年5月22日

立法院第 10 屆第 1 會期第 14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院總第 756 號 委員提案第 24811 號
案由:本院委員陳歐珀等19人,有鑑於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係民眾得檢
舉違規之相關規定,然隨著智慧型手機日益普及,民眾檢舉案件似成常態、甚至有
檢舉達人的出現;民眾協助交通違規檢舉雖可減輕有限的警力,但過於浮濫也造成
不少的民怨。再者,交通違規案件由執行公權力之執法單位開罰,大多透過標準檢
驗器具來認定取締,而民眾檢舉案件依據道交條例第七條之一規定,雖仍需由公路
主管或警察機關查證,但民眾使用的手機未必經過標準檢驗,在合法認定上恐有不
足。為維持交通違規檢舉的公正性,並防範檢舉達人過度檢舉而造成警力負荷,爰
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據警政署統計指出,交通違規民眾檢舉案件從106年至108年的數量分別是2919281件、
3170452件、3914742件,顯見民眾檢舉案件有逐年遞增的趨勢。警方對於日益增多的
檢舉案件須善盡查證責任,而民眾檢舉案件增加,相對執法人員的負擔也增加,未必
透過警民合作就能有效減輕警力負擔,實有修法之必要。
二、另外,隨著智慧型手機日益普及,民眾檢舉案件似成常態、甚至有檢舉達人的出現,
雖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有民眾得以檢舉的法源依據,但民眾通常透
過智慧型手機拍照檢舉,不同於交通違規案件由執行公權力之執法單位開罰,大多透
過標準檢驗器具來認定取締。基此,民眾以手機檢舉為器材不若執法單位的器具定時
受檢,其產生誤差的疑慮容有合理懷疑性。為免過多民怨,民眾檢舉案件若非重大交
通違規,實應先給予違規者一次勸導機會,爰提出本次修法。
提案人:陳歐珀
連署人:莊競程 陳亭妃 賴惠員 賴品妤 莊瑞雄 林楚茵 吳玉琴 楊 曜 黃國書 黃秀芳
王美惠 邱泰源 劉世芳 陳明文 洪申翰 何欣純 林宜瑾 范 雲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90518070201300/details 審議進度 與 關聯議案
https://reurl.cc/n7AGxe 關係文書PDF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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