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剛剛看一下公投法
一, 不得公投事項: 預算、租稅、薪俸及人事事項
命國家執行死刑, 或當兵竟然沒納入, 也就是說這兩個可以拿來公投
感覺是立法漏洞
二, 所以在修法以前, 可能只能用第一條來擋
a. 死刑犯有原住民者, 中選會就可以直接擋掉
b. 公投法第一條的法源是 主權在民 的原則, 但憲政原則不適只有主
權在民這一項, 其實中選會直接駁回, 讓他去打憲政官司, 讓大法官解釋
執行死刑是不是能公投, 應該會比修法快
舉輕明重, 預算、租稅、薪俸及人事事項都不能公投了,
人民的基本權(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這種更原始的價值, 應該都
是不得公投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