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ankingpaul (Brave New World)》之銘言:
: 正妹加油站打工遭拖去廁所性侵 男友在外不求救
: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30415001671-260402
: 出處:中時 記者 袁庭堯
: 高雄一名男子某日凌晨到大寮區某加油站接女友下班,在休息區遲遲等不到人,一陣子後才
: 看到女友從廁所走出來,嘴角還留有口水痕,回家後女友才說自己遭同事性侵,兩人隔天立
: 刻驗傷提告。高雄地院審理時,法官質疑正妹為何當下不向正在加油站外等她的男友求救,
: 與常情不符,最後認定許男罪證不足,判無罪,可上訴。
: 2021年12月1日凌晨2點多,正妹剛從加油站下大夜,正妹的男友和另一名友人到加油站接正
: 妹下班,4人碰面後,聊天、嬉鬧一陣離去。
: 正妹事後向男友表示,許男趁男友和另名同事聊天時,強拉她到加油站廁所口交,還拉下褲
: 子性侵得逞,兩人也到醫院驗傷提告,正妹的男友還傳訊痛罵許男「做這種事情不知羞恥?
: 」、「自己都抑制不了自己,算什麼君子」。
: 開庭時,法官發現,廁所距離休息區相當近,當時又夜深人靜,質疑正妹當場沒有呼救,見
: 到男友也沒任何反應。正妹卻辯稱,當時自己受到極大的驚嚇,不知如何反應和求救。
: 法官審酌驗傷及精神鑑定報告,無法證明正妹罹患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最後認定罪證不足,
: 判許男無罪,可上訴。
判決書 → https://reurl.cc/n727gD
女方的說法:
㈠證人即告訴人乙○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雖均證稱:我與被告先於上開時、地有說有笑、
嬉鬧追逐,嬉鬧時我有隔著褲子摸到被告生殖器,感覺到他下體有些勃起;後來被告就走
向所任職加油站的殘障廁所,在門口向我招手示意,我就走進去看他要幹嘛,廁所門隨後
關上並上鎖。被告眼露凶光跟我說不要叫出聲音,甲○不會知道,並開始解開他的牛仔褲
褲頭露出生殖器,小聲叫我為他口交,我搖頭表示拒絕,他則用手壓我的肩膀要我蹲下去
,我當時嚇到,他緊接著用手壓住我的後腦勺,讓我用嘴巴幫他口交,因為當時我感冒,
這使得我無法呼吸,我便用手推開他,但他還是用手壓著我的頭;隨後他將我推往一旁並
背對他,拉下我的褲子,要我趴在殘障手握把上,在我身後用他的生殖器插入我的陰道內
約1分多鐘;後來被告察覺到廁所外有人騎車靠近並亮著大燈,就趕緊將褲子穿上走出廁
所等語(警卷第24-30頁,偵卷第31-37頁,院卷第126-151頁),而指述被告係以違反其
意願之方法而對其為口交、陰道交之性交行為。
㈡然而,本件案發地點為關門且上鎖之殘障廁所內,則依乙○上開指述,其經被告招手示
意後,何以於深夜時分進入殘障廁所與被告獨處,及進入殘障廁所後,究為何人將廁所門
關上並上鎖乙節,因該等動作使廁所變為封閉之室內空間,相較原先開放、得自由進出之
環境,更有利於被告遂行性侵行為,並使乙○陷於客觀上較為隔絕不利之處境,核屬本件
性侵害案情之重要環節;另乙○亦自承與被告發生性行為時,其意識狀態是清醒的(偵卷
第33頁),即理當對於「關上廁所門並上鎖」之重要情節印象深刻,不至有記憶不清或前
後所述分歧之可能。惟關於上開進入殘障廁所並關門上鎖之經過,乙○於偵查中固然均證
述:被告招手後我進入殘障廁所,被告即將門關上並鎖起來,叫我不要出聲音或大叫等語
(警卷第26頁,偵卷第32頁),乃其於本院審理中改稱:我僅因被告在殘障廁所招手,沒
想很多就進去了,一進去廁所,門就關上,我不確定是我關門的還是被告關門的,也沒有
印象是誰鎖門的等語(院卷第129-130、141-142、147頁),是乙○未曾詢問緣由即進入
廁所而孤男寡女同處一室外,就何人關門、鎖門此一重要環節亦已有前後所述歧異之情,
則乙○其後有關被告對其強制性交之指證是否全然可採,似非無疑;況依乙○於本院審理
中所述,其既無法排除案發時有自行關上廁門進而鎖門之可能,苟係如此,其關門、上鎖
之動機何在?自乙○此等主動舉止觀之,被告其後究有無違反乙○意願而為強制性交犯行
,亦非無斟酌餘地。
㈣此外,關於被告與乙○案發後之經過,乙○則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證稱:後來廁所外有
機車大燈,我自廁所出來,我男友甲○及同事庚○○均騎乘機車在廁所外,那時甲○發現
我嘴角有口水,眼角好像有淚,不太對勁,被告還在廁所內,甲○便在門外問被告說「你
們在幹嘛」,被告則在廁所內說「沒有阿!姐姐在欺負我!」當下我沒有跟甲○講被告對
我性侵一事,因為我真的很害怕,後來我們各自回家;直到我跟甲○在騎機車回去的路上
,我才跟甲○說剛剛被告要我幫他口交等語(警卷第26頁,院卷第134-135頁)。是依乙
○所述,倘被告確甫在廁所內對其為強制性交行為,嗣乙○離開廁所見及甲○及庚○○在
門外之時,此際既已脫離被告之實力控制範圍,理應萌生即刻向信任之甲○、庚○○控訴
被告所為之意,且因斯時被告尚未離開現場,亦有當場立即揭發被告所為並進而報警處理
之實益,然乙○卻未於離開廁所後立即告知甲○、庚○○此事,反令被告逕自離開,是乙
○事後反應亦有違背常理之情,其相關指述之真實性即難謂無疑。
結論: 被告在殘障廁所招手 女的就進廁所 然後忘了是誰鎖門
後來被告脫下褲子 女的也不逃走
被告把女的轉向 然後脫她褲子 從背後插入 她也沒掙扎
一切都好自然 好隨緣
然後女方的男友來了 他們就趕快穿好褲子 走出來
一開始也沒說被性侵 半路可能看男友不爽 才說被性侵
結果台灣的可笑法律制度
被告被誣告 還要請3個律師 然後全名被寫在判決書
女方誣告他人還可以用代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