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onzoball02 (我愛英雄聯盟5566)》之銘言:
: 舊金山和約
: 簽訂於1951年
: 1952年4月28日生效
: 主要是二戰同盟國與日本簽訂的和平條約
: 同一份條約
: 卻有不同人提供不同的解釋
: 而且差異很大
: 我們該怎麼理解這份條約?
: 有沒有法律或歷史專家可以解惑?
我跟你說啦
這東西齁 是這樣的
在台灣的話 其他都不重要 主要是要凹 拖管論和主權未定位論
要求盟軍和中國協商結束拖管台灣
這時候問題就來了
請問戰勝國中國是誰
台灣很多人理所當然覺得戰勝國中國是中華民國
但是現在國際上只承認的戰勝國中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
而中華民國 已經無法代表中國了
所以結束拖管 只能由盟軍總部找中國的合法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來結束拖管
要談也只會找中國談
這時候又會有人說 可是簽的時候是中華民國簽的
香港租界的時候還是大清簽的呢
從這些地方齁 就可以側面了解老蔣當會被迫執著於正統問題
就是因為很多東西最早是和代表中國的中華民國簽定的
ㄎ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