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
聯合新聞網
2.記者署名:
王宏舜
3.完整新聞標題:
破天荒!憲法法庭撤回聲請 性侵犯想當計程車司機短期無解
4.完整新聞內文:
交通部審驗發現高姓計程車司機執業登記證,發現他曾犯下妨害性自主罪,2019年撤銷他
的職業登記證,高提訴願遭駁回,改提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認為道路交通
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第1項規定不符憲法保障工作權、比例原則,有牴觸憲法工作權與基
本人權之虞,聲請解釋。憲法法庭原定24日行言詞辯論,聲請人卻具狀撤回。
北高行因聲請人組織人員異動,承受本件聲請案的第五庭14日撤回訴訟,理由是合議庭已
無「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憲法法庭今決議准予撤回,並取消言詞辯
論。以往即便聲請法官換人,後繼者幾乎沒有「撤回訴訟」的例子;聲請合議庭在組織異
動後,原合議庭成員僅剩法官畢乃俊為原成員。
憲法訴訟法第21條規定「聲請人於裁判宣示或公告前得撤回其聲請之全部或一部。」因北
高行第五庭確信沒違憲,已不具聲請釋憲要件,憲法法庭准許撤回,這也是釋憲史上第一
起言詞辯論取消的案件。
高姓計程車司機因曾犯強制性交罪,1990年遭台北地方法院判處6年徒刑定讞,交通部
2018年12月依警政署函,辦理自主加強審驗計程車駕駛人前科,這才發現高約30年前曾是
「狼」,依道交條例撤銷他的執業登記證,並命於2019年2月21日前繳回。
道交條例第37條第1項規定曾犯殺人、擄人勒贖、強制性交等罪者,不得辦理計程車駕駛
人執業登記。北高行第六庭認為現行道交條例的規定限制人民工作權,且沒有就罪刑或遭
感訓情節輕重區分,也沒有對已歷經一定年限後都沒有再犯、對乘客不具特別危險者是否
應考量個別情形予以解除限制,一律終身限制不能當計程車司機,違反工作權保障與比例
原則。
大法官19年前曾就「道交條例禁曾犯特定罪者駕計程車規定違憲?」作出釋字第584號解
釋,當時雖採合憲性解釋,但也提到「若已有方法證明曾犯此等犯罪之人對乘客安全不具
特別危險時,即應適時解除其駕駛營業小客車執業之限制」。聲請法官認為現行機制沒有
讓他們有改過自新的機會,終身剝奪選擇當計程車司機的工作權,顯然過苛。
交通部指出,規範不足的地方已於2019年6月施行的道交條例第37條第1項、第2項補足,
已符合釋字第584號解釋要求,而妨害性自主罪屬特殊侵害危險,無從以犯罪時間久遠而
未再犯或其他方法消除,現行規定並未違反憲法工作權保障。交通部並舉曾經聲請釋憲的
猥褻犯盧恩本「治療9年仍再犯」為例,直指縱經強制治療,也無法準確評估再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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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備註:
重大犯罪前科者可以任政務官但不能當計程車駕駛人
有更好的頭路 當然不能算違憲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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