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幫友人電暈女友女兒性侵 自己乘機揩油還

作者: RRADA (HIRO)   2023-04-19 10:56:33
1.媒體來源:UDN
2.記者署名:邵心杰
3.完整新聞標題:
幫友人電暈女友女兒性侵 自己乘機揩油還搶錢
4.完整新聞內文:
鍾姓男子涉在優酪乳內下藥性侵同居女友的女兒,事後又夥同黃姓男子持電擊棒將少女擄
走,載回老家拘禁餵藥性侵,黃男則乘機揩油且搶走200元;一審鍾、黃分判11年、3年6
月,黃上訴改判2年2月,檢方不服,最高法院撤銷發回,二審今改判黃5年6月。
檢警調查,鍾男為執行對被害人強制性交的犯罪計畫,以支付報酬為誘因,要求黃男共同
綁架被害人,2021年4月8日深夜11時許,趁被害人騎乘機車返家時,在其住處巷口以電擊
棒電擊,綑綁她雙手、雙腳,再以膠帶、眼罩,分別封黏其嘴巴及遮蓋雙眼,並將她推入
轎車後座使其動彈不得。
鍾男為藏放被害人機車,騎乘其機車在前,黃男駕駛轎車搭載被害人跟隨在後,途中因跟
丟,黃男將轎車停在路旁等候鍾男的訊息,等候時竟自行隔著衣褲猥褻被害人,並發現其
褲袋內有現金200元將錢劫走。
一審認黃男犯強盜罪處3年6月,不服上訴,二審認他共同犯剝奪行動自由、強制猥褻罪,
應執行2年2月,檢方不服上訴,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
台南高分院合議庭指出,黃男利用剝奪被害人行動自由至不能抗拒,分別起意強制猥褻及
強盜取財,原判決認出於同一犯罪決意及計畫下所為,應從一重論以強盜罪,並不適當。
且他犯罪情節重大,且犯後未完全坦承犯行,也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獲得原諒,原判決
認適用刑法59條酌減其刑,適用法則不當,因此撤銷改判。   
合議庭表示,黃男犯後僅坦承剝奪行動自由罪,否認強制猥褻罪及強盜罪,未見完全認錯
的態度,且迄今未對她賠償或獲得原諒,法官就所犯強制猥褻罪、強盜罪,分別量處1年
、5年2月,應執行5年6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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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udn.com/news/story/7321/7106707
6.備註:
下藥
電擊
拘禁
餵藥+性侵
這隨便一條在外國都是要判終身監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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